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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定性标准)

时间:2023-06-10人气:作者: 佚名

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定性标准)

套取财政资金违反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需要给予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标签: 财政资金  人员  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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