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百科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企业出售已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时间:2023-06-01人气:作者: 未知

企业出售已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企业出售使用过的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汽车属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中,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要按照4%减半缴纳增值税;销售的使用过的汽车,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要按照法定税率即17%缴纳增值税。

同时还要按照缴纳的增值税额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标签: 固定资产  财政部  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