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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制度有哪几大要点(民法典继承篇的亮点有哪些?)

时间:2024-01-01人气:作者: 未知

《民法典》继承制度有哪几大要点(民法典继承篇的亮点有哪些?)

一、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视情况来决定是否承认。

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已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不允许反悔。

二、哪些情形下会丧失继承权?

依据《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是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将可能丧失继承权。

但是, 在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以及妨害遗嘱的情形中,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三、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当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的“子女”与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应当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或者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四、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该怎么分?

根据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同时存在多份遗嘱时,哪一份有效?

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所有形式的遗嘱效力相同。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被继承人立有多份遗嘱的情况,若多份遗嘱内容互相独立,没有抵触,则各遗嘱均有效,均在各自的范围内执行;

反之,若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六、胎儿的遗产继承问题?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

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

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标签: 继承人  民法典  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