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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规定

时间:2023-09-25人气:作者: 未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规定

一、《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立案规定是什么?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相应的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造成国家税收流失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需要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税务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首先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

(2)必须有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

(3)不征、少征应征税款的行为必须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损失。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是履行征收税款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破坏了有关税收管理法规,会给国家税收造成严重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厉的打击违法犯罪的行为的,税务犯罪的行为,此时损害的是我国国家的经济利益,此时更是要被严厉的禁止的,需要注意的是,依法纳税是我国的每一个公民的法定的义务,每个人都需要及时的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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