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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吗?

时间:2023-09-26人气:作者: 佚名

协议离婚财产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吗?

一、协议离婚财产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吗?

夫妻之间的离婚协议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夫妻离婚债务协议不一定可以对抗第三人,夫妻之间可以实行财产约定制,但是这个约定对夫妻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他知道协议的人,也需要遵守夫妻离婚时签署的债务协议。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三种无效的离婚协议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因没有意思能力,不发生法律行为之效果意思的效力。法人实施行为能力范围以外的行为,特别是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不生效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意思的形成自由和意思表示自由是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若在意思形成和表示过程中欠缺自由甚至完全不自由,按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则应属无效,不能依照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效力。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如果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有理由认为该债务属于夫妻债务,此种情形,夫妻双方都对债务有偿还责任。若债权人知道男女双方签署了债务协议的,那么在债务到期之后,就只能向当初借贷的一方主张债权。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一般情况下,负担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会产生纠纷的,如果是夫妻离婚的话,也是需要注意债权债务的分割的,在无法处理的时候,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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