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到底是该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产权置换?
看到这样的题目,有的拆迁户问,只要价值相当,要钱要房不都一样么?这话从道理上,原理上讲是没问题的。
问题是,有些拆迁户在拆迁问题上却比较认真,或者坚决要房,或者坚决要钱,出现这一情形,除了拆迁户的各自不同的需求以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没错,这里面确有文章,要不然,法律不会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来保护拆迁户的权利,是什么权利呢?法律上的表述里,被征收人(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方式有选择权,也就是说,拆迁户可以对拆迁方说,我既可以选择安置房,也可以选择要钱,这是我选择的权利,拆迁方要满足这种权利需要,不能对此进行限制或剥夺。
更进一步说,这个房子可以就近安置,也可以原地回迁,当然如果是拆迁户同意的情形下也可以异地安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比如说非住宅拆迁,只能货币补偿,这是法律对选择权的限制。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基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或自己利益点的考虑,要么只进行货币补偿,要么只进行房屋安置补偿,不仅不能满足拆迁户的不同需求,而且会损害拆迁户的利益。
比如拆迁方拆迁的目的是搞商业开发,无法对拆迁户进行就近安置或回迁安置,或者商业开发的房屋是为了获取更高商业利益。
不愿意对拆迁户安置,或者对拆迁户进行较为偏僻偏远的异地安置,而遭到拆迁户的反对。
此情形下,拆迁方就会给拆迁户进行货币补偿,而经常性的情形里,这种货币补偿就会被人为的技巧性的压缩价格。
听到这里,有的拆迁户就问,什么是技巧性的压低价格呢?所谓技巧性,就是聪明的拆迁人会走一个看上去公平公正的程序,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做出“规范”的评估报告,拆迁户明知道价格不合理,却又说不出反驳的理由。
如果拆迁户对自己的选择权利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不重视,或者虽然重视,但是没有足够的应对方法,都会导致自己的选择权益受损,进而损害自己的实质补偿利益。
有的拆迁方本身没有钱,也没有足够的融资能力,当然也就不能进行公平补偿,也不能现房安置,而只能给拆迁户期房,这时候作为拆迁户就要小心了,因为期房有风险,实践中,我们会看到,明明是这样的二年的回迁期或者安置期,结果等了五年、七年,甚至更长时间,仍然等不到房屋的真正安置落实。
很多的老人,都是在这种期盼和郁闷的心情下去世。
因此,有必要特别提醒广大拆迁户,签订期房安置合同应特别慎重:除了要标明安置地段的法律手续,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逾期交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等涉及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条款,当然,须有专业律师审核方才稳妥。
有的拆迁户很聪明,明明知道拆迁方不能提供安置房,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充分利用补偿方式的选择权,给予拆迁方施加压力,最终获得满意的货币补偿结果。
在这里,要房是假,要钱是真,要房是手段,要钱才是目的。
如何才能从更高的技术角度,充分激活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条件,来带给拆迁户更合理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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