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征地补偿安置通告
2022-09-29 00:25:03 佚名 【 字体:大 中 小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拟征收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0〕39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等2个乡(街道)、7个社区集体农用地20.8966公顷(其中耕地19.7973公顷、其他农用地1.0993公顷)、建设用地23.1799公顷、未利用地0.1009公顷。以上共计44.1754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八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上窑社区旱地、西至上窑社区村庄用地、南至上窑社区其他草地、北至上窑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2:东至上窑社区特殊用地、西至上窑社区特殊用地、南至洛阳市监狱、北至上窑社区特殊用地。
地块3:东至瀍涧大道、西至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南至瀍涧大道、北至中窑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4: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西至瀍河、南至滨河路、北至九都路。
地块5: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西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6: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旭升社区水浇地,西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北至旭升社区水浇地。
地块7:东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西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北至旭升社区城市用地。
地块8:东至老城区,西至310国道,南至中窑社区建设用地、上窑社区建设用地、城北社区建设用地,北至中窑社区建设用地、上窑社区建设用地、城北社区建设用地。
地块9:东至拦沟社区水浇地、拦沟社区居民点,西至马坡社区水浇地、拦沟社区水浇地,南至拦沟社区水浇地,北至拦沟社区水浇地。
地块10:东至吕庙社区设施农用地、吕庙社区村庄用地,西至吕庙社区水浇地,南至吕庙社区村庄用地,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
地块11:东至吕庙社区水浇地,西至吕庙社区水浇地,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董村水浇地,北至吕庙社区水浇地。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旭升社区集体农用地8.0994公顷(其中耕地7.9971公顷、其他农用地0.1023公顷)、建设用地17.7783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城北社区集体建设用地0.6653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上窑社区集体农用地2.7053公顷(其中耕地2.69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公顷)、建设用地2.1971公顷、未利用地0.1009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集体农用地3.3126公顷(其中耕地2.8156公顷、其他农用地0.497公顷)、建设用地2.3004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马坡社区集体农用地0.4163公顷(其中耕地0.37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418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杨文街道办事处吕庙社区集体农用地1.7892公顷(其中耕地1.779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98公顷)、建设用地0.0907公顷。
拟征收瀍河回族区杨文街道办事处拦沟社区集体农用地4.5738公顷(其中耕地4.1384公顷、其他农用地0.4354公顷)、建设用地0.1461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道路用地、住宅用地、公园绿地、特殊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148.5-247.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97.653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3148.962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费用3167.7347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9981.5859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3167.7347万元,已预存入我实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3. 拆迁安置。该地块涉及拆迁,瀍河区政府已制定拆迁安置方案,确保依法依规妥善安置。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瀍河区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瀍河分局(地址:洛阳市瀍河区民族路26号,电话:63987709)。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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