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好友搭车出了车祸,开车的同学被索赔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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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酌情减轻近一半赔偿责任。
小汪、小史和小陈是大学同学,三人报名参加同一场考试。
因考点在校外,路程稍远,三个考试“搭子”便盘算着租辆车,驾车前去考场。
图为三人的聊天记录
考试当天,小汪开着合租来的车,“兜”上小陈和小史,向目的地进发。
可车辆开出没多远,因小汪驾驶不慎,车辆猛地撞上电灯柱,造成车内三人受伤,车辆和电灯柱亦受损。
小陈伤重,当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
入院诊断小陈重型颅脑损伤、颅骨多发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视神经管骨折、胸部损伤,还伴随有多器官功能障碍等。
后来小陈又辗转珠海、广州两地三家医院继续治疗,累计住院9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41.94万余元。
经鉴定,小陈手术治疗后,颅脑及右眼两处构成十级伤残。
小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对自己造成严重人身财产损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小汪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小汪应向其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59.26万余元。
面对小陈的索赔,小汪满腹委屈——
三人本是同学,因为关系好,为了方便,才想着租车一同赴考。“哥仨儿”高高兴兴出门,也没料想会出车祸。
自己当免费司机载同学,实属好意,又不存在有意报复、陷害等情形,自己也已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要自己一个人承担全部责任,于理不合。
更何况小陈伤势重,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
小汪称:事故当天,小陈坐在后排,一上车就自顾玩手机,对系好安全带的提醒充耳不闻,才遭受重伤。
法院认定“好意同乘”赔偿责任减40%
香洲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陈和被告小汪系同学,相约一起租车外出考试,共同负担租车费用,对外与租车公司形成有偿服务的合同关系。
但对内,被告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
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被告小汪与搭乘人原告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道路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被告小汪对事故承担全责,但该责任认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行为人的过错程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原告小陈诉请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民事活动的公平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被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的行为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被告小汪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汪主动履行了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办案法官指出: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情谊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及倡导绿色出行均具有积极意义。
但无偿帮助并非免责的理由,驾驶人对搭乘人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驾驶全程应保护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
案件披露后,引发公众热议——
“防火防盗防哥们儿。” “真的不要随意让别人搭车,不是不热情,不是不善良,出了事都是司机责任。”
“以后车里要随车携带免责协议了,或在车上写‘坐车即默认免责’。”
“开车尽可能不要打搭其他人,尤其是对于那些看上去关系不错但是很多事情不遵守规则也不听劝阻的人来说,要学会果断的拒绝。”
“虽然好意同乘的行为是好意,这个值得鼓励,体现了互相帮助,但无论是开车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
杭州小伙骑车载同事回家
同事车祸死亡小伙赔上百万
对于珠海这个案子,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张泽诚律师表示,“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为,都能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如小汪这么大的责任减轻。”
张律师说,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实非常普遍,上下班邀请同事搭便车,周末与好友相约同车自驾游,以及本案三人租车一人驾驶前往考点等,都属于好意同乘行为。
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忙的基础上的,可一但发生交通事故,形成损失后,却往往又导致各方诉诸司法解决。
那么,好心办坏事,好心人是否需要赔偿,又需要赔偿多少呢?
《民法典》颁布之前,对无偿搭乘引起的纠纷处理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仅在审判实务的个案处理上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法院酌情减轻无偿搭乘情况下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新的《民法典》实施后,规则进一步明确——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橙柿互动注意到,杭州也有过这样的“好意同乘”案子——
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然而小陈的一次好心搭载,却令小杨不幸身亡,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
2020年6月18日,因公司业务繁忙,小陈和小杨加班到才很晚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很难打车,小陈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电动自行车载小杨回家。小杨听后一口答应,两人便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
小陈骑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湿滑,车辆行驶过程中,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后座摔下,头部着地受伤。
小陈立马下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认定,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
小杨家属起诉:要小陈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陈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行为符合好意施惠。
但小陈驾车时仍负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好车辆,不能因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小陈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
而小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小陈赔偿134.5万元。
法官认为,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
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好意施惠”案件,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
张泽诚律师说:除好意同乘类案件外,生活中其实还有许多同类型的“好意施惠”案件。
如果“好心人”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时,法院可能会酌情减少损害赔偿责任。
如发生在湖南的“搭把手骨折案”——
年近七十的符大伯与周大伯原系同事关系,两人与原单位几名同事相约到海南三亚聚会。
期间,符大伯站在一块礁石上拍完照后,因担心其布鞋鞋底易滑,请周大伯帮忙扶一把。
周大伯伸手帮扶过程中,听到骨头“咔嚓”一响!符大伯左手骨折了。受伤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坚决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请求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好意施惠。
而周大伯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对损害结果承担责任。
本案中,周大伯对于符大伯受伤,并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搀扶行为并无不当,不应对符大伯的受伤结果承担侵权责任。
但符大伯对自身身体状况,及礁石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应有所认知和预见。其明知存在风险仍然攀爬拍照,自身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
法院判决:驳回符大伯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帮助搀扶行为属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周大伯不担责,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张泽诚律师认为:不可否认,好意同乘、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种善意行为。但好心如果办了坏事,承担责任却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选项。
他提醒说,无偿帮忙并非免责事由,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风险意识,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
延伸阅读:
坐地铁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 乘客索赔4.8万 法院判了
近日,一乘客因过安检被要求“试喝一口”自带的瓶装水,将广州地铁告上法庭索赔48100元,究竟是怎么回事?
“试喝一口”是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 资料图/图文无关 图源:潇湘晨报
过安检“试喝一口”作为一种常见的安检方式,是否涉嫌侵权?
乘客试喝自带水后声称身体不适
起诉地铁公司索赔48100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进行液体检测,张某遂喝下其自带的瓶装水,后安检人员将其放行进入地铁乘车。
之后,张某称,因他所喝的瓶装水为自装白开水,而其自身患有肠胃疾病,导致其喝水后身体极度不适,且此事也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故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侵权,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图为广州地铁,乘客们排队进行安检
法院:要求“试喝”不存在过错
乘客应配合、支持地铁安检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遭受侵害,系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导致,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首先,广州地铁公司在进站处设置安检并要求乘车人如携带液体需通过液体检测仪或“试喝一口”等方式进行检测,是其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所应当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安检人员要求张某对其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就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表明,其早在2020年底至2022年初期间就已被诊断患有肠胃疾病并多次检查就医,亦早在2020年就有失眠症状被诊断有睡眠障碍。
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其“试喝一口”自带水的行为与其主张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对其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经办法官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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