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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四层及以上住宅可加装电梯(天津居民楼加装电梯)

时间:2023-06-19人气:作者: 佚名

天津四层及以上住宅可加装电梯(天津居民楼加装电梯)

  》》》天津四层及以上住宅可加装电梯

  近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等七部门对《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了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表决方式、协商调解、使用维护等有关规定。其中明确,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的住宅房屋,即可加装电梯。修订后的指导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非单一产权。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

  二、表决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相关规定,修订了加梯表决方式。

  修订为,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

  三、协商调解

  为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进一步细化了加梯申请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等协商调解程序。

  特别明确,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四、使用维护

  为解决加梯后居民的“后顾之忧”,增加“使用维护”相关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

  为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升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8〕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区街主导、市场运作、保证安全、政府支持、合力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共建共享、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强化政府服务意识,科学运用市场化手段,在和谐共治、共建共享的氛围中,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地落实。

  二、明确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民政、人防等市级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落实区级补贴资金保障。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区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会商等相关工作。区规划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财政、民政、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推动、动员指导、政策宣传、矛盾调处等工作。

  三、实施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城镇范围内,依法建设交付使用的住宅房屋;

  (二)非单一产权;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四)建筑层数为四层(含四层)以上;

  (五)房屋建筑结构符合安全要求。

  四、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栋(门)为单位,本栋(门)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组织统一意见、编制方案、资金筹集、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委托资信良好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既有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五、表决方式

  既有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栋(门)全体业主(承租人)意见,经本栋(门)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承租人)同意后,签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承租人)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承租人)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金额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以及加装电梯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维护管理等内容。

  商品房性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六、实施程序

  (一)制定初步方案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在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的基础上,编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并提请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方案进行初步会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应当包括拟加装电梯的平面图、外立面效果图等,明确拟加装电梯的具体位置、电梯尺寸、梯井高度、周边环境和绿地绿化占用情况等内容。

  (二)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初步方案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在计划加装电梯的栋(门)、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

  (三)协商调解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初步方案公示期间,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保障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

  相关当事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等方式组织调解;仍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结果文件上盖章确认公示情况及调解结果。

  (四)勘察设计

  在已公示认定的初步方案基础上,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结合原始勘察设计文件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编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勘察设计文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局部拆改加固方案,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避免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不得降低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荷载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意见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五)联合会商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会商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2.实施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公示结果文件;如有调解情况的,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调解记录和调解结果。

  4.经公示认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包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

  5.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优化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能的要求,组织规划资源、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财政、民政、人防等部门对申请人或实施主体提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材料进行联合会商。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会商意见。在联合会商过程中,可以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依法办理管线迁移改造、绿地占用、树木迁移、电梯安装告知等手续,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等管线移位、改造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项目实施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电梯安装和工程监理,签订书面委托施工合同、安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

  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所在区住房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登记,并接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并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装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应当符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电梯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接受电梯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七)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电梯应当经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并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检验后,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将竣工资料移交归档。竣工验收应当邀请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

  (八)使用维护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委托的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未委托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做好电梯日常运行服务。

  申请人或者受委托电梯管理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并依法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鼓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投保电梯综合服务保险。

  七、工作要求

  (一)安全要求

  1.申请人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实施主体、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和电梯安装等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2.申请人或实施主体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住宅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投入使用前应当经监督检验合格并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不具备双电源供电条件的小区,应当选取满足单电源运行条件的电梯设备。

  4.申请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承担电梯使用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二)规划要求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尽量减少占用现状绿化,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在满足消防安全、结构安全条件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涉及的体量不纳入建筑间距计算。

  八、保障措施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应当根据申请人所在楼层等因素,由其自行协商进行分摊共同出资。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给予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市、区人民政府各承担10万元);其他区域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验收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区政府给予总计不超过20万元/台的资金补助。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加装电梯。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分户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理。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生产、经营、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风险评估、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相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住建房管〔2019〕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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