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百科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百科

清远清城区特种设备信息变更需要的条件

时间:2023-07-05人气:作者: 佚名

清远清城区特种设备信息变更需要的条件

清远清城区特种设备信息变更需要的条件

对于清远清城区特种设备信息变更需要的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办理条件

申办人必须具备下列全部申请条件:1.特种设备的使用方具有合法的身份(自然人出示身份证,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示登记证件);2.特种设备由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保,其安全性能及能效指标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3.使用方有与设备使用相适应的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1、由使用登记证上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该表;填写内容真实,正确,完整;2、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内容清晰可辨;2、有效期内;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1、委托书须提供原件,1份;身份证件须提供复印件,一式1份,内容清晰可辨;2、有效期内;3、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申请人签名并加盖手指印。

四、办理机构

广东省清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五、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

全文条款表格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www.gdbs.gov.cn/)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

清远清城区一、二类摩托车维修企业开业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一、办理条件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如实填写相关事项,申请人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申请人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租赁合同或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清晰体现经营场地概况

如实填写相关事项,申请人签名或加盖申请人公章

经营范围包含摩托车维修,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复印件需提供原件审验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带齐或邮寄纸质材料到综合窗口,自取或者通过邮寄领取。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综合窗口人员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口头告知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口头告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短信通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审批证件或批复;不予通过的,电话口头告知并说明理由,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一次性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综合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市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三十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img.qebk.com/d/file/p/2022/06/07/05/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