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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四川省醉驾量刑标准)

时间:2023-08-09人气:作者: 佚名

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四川省醉驾量刑标准)

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四川高院醉驾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四川高院醉驾判定标准为: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为醉驾,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驾驶员为醉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往交警认定驾驶员为酒驾时,往往是通过目视检查和酒精计进行。当司机承认饮酒或者酒量计显示司机的呼吸中含有酒精时,可以认定为酒驾,但没有办法区分酒驾和醉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分别规定了酒驾和醉驾的处罚尺度,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实施标准,交警在区分这两种饮酒状态时仍存在一定困难。该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醉酒或醉酒驾驶时血液和呼吸中酒精含量的阈值和检测方法,规定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且小于80mg/100ml的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驶。

第二,刑罚

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醒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再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对于醉酒程度低、无交通事故、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等醉酒驾驶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从宽处理,判处缓刑的,可以依法判处缓刑。

4.饮酒、醉酒驾驶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再次取得驾驶证。

酒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驾驶行为,极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和经济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根据最新刑法,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此外,醉酒驾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财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他刑事责任,具体处罚由司法机关确定。

四川规定交通事故被撞者擅自离开视为逃逸

昨日,省交警相关负责人详细讲解了新发布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本报11月6日对此进行了报道)。

《规则》提到,“对于逃逸案件,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应当负全部逃逸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逃逸方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

在普通人的理解中,只有在打了别人之后才可能出现逃跑的情节;但被撞后擅自离开现场也将被视为逃逸。

“比如A车追尾了B车,B车认为损坏不严重就离开了现场。当A车报警,交警找不到B车,也会判定B车逃逸。”省交警总队事故处事故对策科负责人唐鉴军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原本不负事故责任的B级货车将因“逃逸”情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本最有责任的A车,只需承担次要责任。

《规则》还规定了非机动车事故的责任。非机动车尤其是电动骑马的人要注意: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人,无论是被撞还是被人撞,至少要负次要责任;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非机动车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与正常的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至少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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