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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法医在线可以做鉴定吗

时间:2023-07-27人气:作者: 佚名

交通事故伤法医在线可以做鉴定吗

交通事故伤法医在线可以做鉴定吗

交通事故法医可以在线做鉴定吗?

能做;

公民请求法庭判决时,应当首先向有关公安、司法机关提交判决请求。该部分经审查符合判断条件的,可以指令或者聘请专业法医或者法医判断部分的医生对法医问题进行判断。判断准时性时,受害方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伤害信息,包括印象陈述、X线片、CT片、受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请求法庭判决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官,自动提供相关伤害信息、证据和检查材料,如实接受法官的询问、调查和检查。

2.在裁判过程中,不允许诈骗、提供伪证。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法医判决书内容,否则判决书无效。

4.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要求从一开始就对双方认可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裁判部分进行裁判。

5.判决完成后,当事人应当妥善保管返还的相关资料、证据和样品,以备后用。

交通事故法医判断可以要求哪些事项?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项目

1.损伤程度判断:即轻伤、重伤和轻伤判断或伤情判断。

2.伤残程度的判断: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战斗伤残。

3.因果联系判断:指损害与疾病之间的联系判断。

4.医疗纠纷的司法裁判:医疗行为是否存在错误,如果存在,与患者死亡或伤残的关系。

5.安全理赔的确定:意外伤残、重病、全残或伤残是否符合安全理赔规定。

6.相同印模数据的识别:所提供的X线片、CT等数据是否为同一人。

7.损害后损失时间的审查:损害后休息时间长短的合理判断。

8.护理依赖程度和医疗依赖程度的判断:损伤、残疾后对护理、医疗依赖程度的判断。

9.受伤物体的推断或损伤机制的分析:从损伤形态估计受伤物体或分析损伤构成机制。

交通事故的事故定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道路上车辆的故障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要素:

(1)一定是车辆造成的。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是不会造成交通事故的,比如行人在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就不会造成交通事故;

(2)发生在路上。道路是指道路、城市道路和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公众通行的场所。

(3)它发生在运动中。指车辆行驶或停车时发生的事件。如果车辆完全停车,行人主动与车辆或乘客发生碰撞上下车,发生拥挤、坠落、人员伤亡等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4)发生了一些事情。指碰撞、滚动、刮擦、侧翻、撞车、爆炸、火灾等现象之一;

(5)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事态是由事故当事人(肇事者)的过错或意外行为造成的。如果是人们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就不是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仅指直接损害后果,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7)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是过失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当事人的精神状态为故意的,不属于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有身体残疾,可以向专业机构申请为自己做鉴定,这样可以更好地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赔偿,但申请鉴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相关部门才会受理,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通事故伤后驾驶人录口供的原则是什么

一、派出所笔录陈述的过程和认定?

1.严格遵守“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展开的,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起诉对象,案件的结果与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口供述的虚伪性是极其巨大的。只有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和支持,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

2.从口供来源看,讯问程序是否合法。审查提供供述的情况,庭审中说了什么,供述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攻守同盟,是否有串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导供述、骗取供述、指名道姓供述,是否存在翻供等。

3.应该进行推理,以检查供词和借口是否合理。当时被告人是否在当地情况下认罪或辩护,认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动机、目的、后果等,结合被告人的身份和与被害人的关系,应分析这些情况是否可能和存在,是否合理,认罪前后是否矛盾等等。

4.在审查判断几名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时,需要考虑他们有共同的利益,由于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每个人都有矛盾。如果他们的供词一致,就要严格防范共谋或攻守同盟。如果他们的自白有矛盾,要注意他们是否推卸责任,责怪他人。当然也有个人什么都做,一个人承担责任,掩护别人的情况,也要注意。

5.检查被告的素质。被告人的素质及其一贯表现是其能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主观因素之一。

6.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审查和判断证据的一种常见而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整个案件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看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二、录口供的作用?

(1)被告人人口供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项法定证据之一。其客观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嫌疑犯最清楚自己是否犯了罪。如果他能说实话,他就能说出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而成为反映案件事实最详细、最真实的证据。即使案件不是被告所为,他也比别人更清楚,能充分陈述与自己无关的理由。因此,真实的供述,无论有罪还是无罪,都可能成为有力的证据。嫌疑人是否犯罪,他最清楚。事实证明,经过调查核实符合案件客观情况的供述,能够使侦查中的案件迅速脱颖而出。从这个角度来看,口供的作用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这也是口供在侦查阶段一直被重视的原因。近年来,实践中有很多例子。例如,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公安局,1993年6月至1997年4月,共侦办移送起诉刑事案件237件,其中229件经检察院和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决。我注意到,在这229起案件中,从口供中突然透露出来的案件,有223起被宣布破案,占97.4%。其中,8起无罪释放或重复调查案件及未解决纠纷均与认罪或不认罪有关。由此可见,口供在侦查破案中的实际作用是极其巨大的,这种作用可以说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利用。

(2)正是因为口供的巨大现实作用,对侦查机关的负面影响也很大,隐含的危机会越来越明显。主要表现在:1。刑侦工作模式的僵化。由于口供已经成为一种快速的取证方式,在相当一部分侦查人员的心目中,刑侦工作方法被简化了。长期以来习惯并依赖“查明真相、排队、发现嫌疑、突击讯问、破案”的案件侦破方式。刑侦基础设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刑事技术被忽视,案件侦破中的科技含量不高,严重制约了刑侦工作运行机制的发展,影响了现代刑侦体系的形成。

2.侦查视野受口供的影响。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由于过度依赖口供破案,外围侦查取证滞后,侦查容易陷入口供核查无休无止,侦查方向极不确定。对此,很多侦查人员对他们所谓的嫌疑人“指着兔子赶人”有着深刻的认识,这往往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耽误宝贵的侦查取证时间。因此,由于证据收集不及时,一些案件结案的关键证据永久缺失,导致既无法查明也无法否认的棘手案件。

3.诱导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很多,但过度依赖口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的作用应该是最直接的原因。口供的运用提高了侦查效率,节约了侦查资源,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告白的多变和脆弱也是不争的事实。庭审中翻供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光靠翻供定罪造成的冤假错案也不少。更可怕的是,迷恋口供诱导刑讯逼供、侵犯人权,已经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痼疾,值得中国法治建设的悲哀。

交通事故也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然后,在发生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后,交警部门还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录口供。所以在录口供的时候,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和实施求实。同时,在查办案件时,当事人的供述会与实际调查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