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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的哪些过失可不负责

时间:2023-06-17人气:作者: 佚名

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的哪些过失可不负责

保险公司对于驾驶员的哪些过失可不负责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一般约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何谓明确说明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明确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突出。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履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对无证行驶承担责任吗

【案情】

甲运输公司将其所有的无牌号车辆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间为一年,同时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车辆无证行驶的保险人免责。投保期间,甲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损失5万多元,但乙保险公司以甲运输公司车辆无证行驶为由拒绝理赔,而甲则认为,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未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理赔。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合同中“投保车辆无证行驶的,保险人免责”的条款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运输公司主张,保险公司并没有在其投保时对该免责条款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不能免除自己的合同责任。虽然保险公司对该条款已用黑色加粗字体予以提示,但是并没有尽到保险法所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原告系专门的运输公司,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经常性处理相关的车辆保险、理赔等事宜,其在日常经营中已知车辆发生事故时不具有效行驶证件的,保险公司将免责,也就是说虽然保险公司在运输公司投保时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但运输公司已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内容有了明确的了解。在此情况下,若仍以保险公司未尽告知义务为由,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则有违法律精神。理由在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目的并非为了禁止或限制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免除自己责任的权利,而是为了平衡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专业智识上的不均衡,避免投保人在不理解、不注意保险格式合同中对其不利条款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此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因此,运输公司不能主张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此条款规定要求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