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撞伤自己亲属赔偿包括什么
1.伤害亲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直接财产损失。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设备费和精神安慰费。死亡是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造成的。各补偿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费用一次性结算。
补偿标准为:
1.医疗费用:按照医院治疗当事人交通事故创伤所需费用的计算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当支付治疗所需费用。
2.损失时间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减损失时间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有收入的护理人员按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伤残赔偿:根据伤残等级和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自行伤残之日起赔偿20年,但年满60周岁的,每增加一年,年龄降低一岁。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实际必要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计算缴纳。
交通事故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按上述规定计算,但不得超过三人。
车辆、物品、设施等。被交通事故损坏的要修复,不能修复的要折价赔偿。
如果对方私自破坏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既然已经被公安机关处理了,相信公安也就干脆关闭了。
公安机关办理后,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意外险赔偿,但首先你也要向保险公司报案,然后保险公司会按照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程序给你相应的赔偿。
二.广东省交通事故伤残赔偿的计算
1.伤残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期限。
2.死亡赔偿金=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法院所在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抚养人生活费=被诉地年人均消费支出×赡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用补偿=医疗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
7.误工费=受害者误工费收入(日/月/年)×误工费
8.护理费=当地同级医护人员薪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运输费用=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受害人残疾程度。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财产的直接损失(待定)
14.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判决(原则上以残疾构成为依据)。
2.提起交通事故诉讼需要准备什么?
1.收集证据
起诉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除责任认定、调解或者复议裁定外,还包括:
(1)被害人受伤及受伤后果的证明(疾病诊断、法医鉴定、受伤程度、相关照片等)。);
(2)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赔偿证据(医疗票据、误工天数及误工收入证明、住宿票据、车船票等)。);
(三)需要提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包括出生日期和其他被扶养人情况证明)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
2、确定法院的管辖权
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诉讼原则确定管辖。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行空事故造成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行空装置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诉讼通常是在基层法院提起的。
被告住所的确定取决于被告。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被告为公民的,以该公民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自居住地至被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起诉和立案
交通事故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诉,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要求的,七日内裁定,不符合的可以上诉。
无论是谁的交通事故赔偿,因为你自己的过错,你都应该按照标准支付赔偿,除非你的亲属同意减少赔偿金额。而且,所有车辆都要缴纳交强险,所以赔偿的金额,保险公司也要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
交通事故自动结案期限
交通事故是不会自动结案的,交通事故结案必须要事故本人去交通事故科办理事故的手续才会结案,如果不去结案,事故科会始终保留那个事故的案底,不会取消。还有,如果是小型交通事故,本人不去事故科解决,时间长了,事故科也会不闻不问,但是,现在的机动车都是要年检的,年检的时候,事故没有清除,不给验车,我以前经过这样的事情,就是我本人去事故科解决事情,开具单据,拿着单据去车管所才验车的,还有保险什么的。所以,交通事故必须要解决才是最好。
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调解未成功的,应当填写《调解终结书》,送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时候一般就走民事诉讼的程序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六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