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百科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汽车百科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方式

时间:2023-07-27人气:作者: 佚名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方式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方式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与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人之间,因驾驶人、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等驾驶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既然有损失,就要赔偿,所以准确地找出赔偿义务主体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

交通事故责任人是指在道路交通中犯严重错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与事故有关的其他人。

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义务主体是指依法应当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人,即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包括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机动车所有人自己驾驶机动车)、车辆所有人(非自己驾驶车辆)和最终拥有车辆运营所产生利益的人。

因此,在不同的情况下,赔偿义务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有时交通事故责任人也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交通事故责任人有时只需接受行政处罚,而事故赔偿义务人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事故造成的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的义务主体主要从两个方面确定:

首先,谁是车辆的所有人并有权控制车辆的运行,那么谁是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

第二,谁对车辆运营所获得的利益拥有所有权,谁就应当被认定为赔偿义务主体。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非常复杂。这里具体总结了以下几种情况:

1.车辆所有人自行驾驶或者雇佣他人驾驶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运营控制权的所有人和车辆运营利益的所有人,应当成为赔偿义务的主体。

2、未经车辆所有人许可,擅自驾驶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的:

一是员工擅自驾驶车辆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是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履行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与员工的合同条款进行追偿;

另一种是与车辆所有人无雇佣关系的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事故的,驾驶人作为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负责赔偿事故损失。3.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租、出借给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双方都是车辆运营收益的获得者,因此驾驶员作为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在买受人驾驶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出卖人虽然名义上是车辆的所有人,但其不再享有控制车辆行驶的权利和获取利益的权利,因此买受人应当以赔偿事故损失为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

5.如果车辆在维修或委托保管期间因管理不善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将车辆的控制权移交给修理厂,因此修理厂应作为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赔偿事故损失。

6.车辆丢失后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盗窃车辆的人将被确认为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7.车主质押车辆作为抵押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发生时的车辆使用人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8.车辆租赁公司将车辆发包给承包人后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分别享有车辆控制权和收益权,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作为事故赔偿义务的主体对事故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原则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判断原则。

1.犯了导致事故的错误的人直接赔偿。根据《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表明机动车碰撞损害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如果双方都犯了错误,就应该按照过错的百分比承担责任,并且是任何在路上行驶的车辆。机动车辆应对无动力汽车或正在行走的人发生的任何事故负责,除非双方有意为之。对于商家来说,机动车驾驶人是事故的原因,因此他有责任和义务承担造成损害的赔偿。

2.先行赔付原则,根据《安全法》第75条规定,在未缴纳车辆相关保险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人逃逸的情况下,相关组织应当先行支付治疗和救助所需的款项。这一规则是为了保证事故发生后,不会因为责任人不支付赔偿款而产生额外的赔偿,在责任归属短时间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经济赔偿也没有办法及时到位。鉴于这种情况,引入了强制性规定。其实,为了强化责任人工作的公司或其驾驶的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根据人道主义精神、应有的社会意识和正常价值观,也可以以赔偿代替临时赔偿。

3.替代赔偿:根据《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造成死亡或者其他形式的资产减少,过错方购买车辆相关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的实际赔付额对签订的合同中载明的事项进行经济赔偿,即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购买保险的情况帮助承担责任。

二、其他因素,损害赔偿主体的判断原则。

上述情况只是确认了交通事故赔偿中主要赔偿人的共同规定,但现实中由于其他诸多因素,很难界定主要赔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非常困难的。这里简单介绍一下这种。

1.许多车辆的所有权由车主登记在公司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与所有者没有利益关系,通常会追究关联人的责任,而不是关联公司的责任。但是,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机动车驾驶带来的利益交换,如果没有相关保险帮助赔偿,如果车主无法赔偿,关联公司也应该赔偿。

2.许多车主没有全额买车,而是通过向银行借钱来买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借贷关系,但基本上,由于卖方或借款人不参与车辆利益分配,不能作为主体对待,主体胜出的还是驾驶员。3.当机动车因自身问题需要到专业机构维修更换零部件时,此类事故的主体应由维修方承担。

4.对帮助他人、无利益往来的事故主体,虽无利益纠纷,但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作为主体对待。

5.如果存在租金和雇佣关系,法律法规不同后双方是否可能成为事故的主体,这主要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