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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偿

时间:2023-07-19人气:作者: 未知

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谁赔

一、工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支付?

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赔偿方应为交通事故责任方。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时间为治疗结束时,应有出院诊断证明。交通事故伤残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伤害造成的人体伤残。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经治疗后,由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有资质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当事人自行选择。

可见,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结束时,应该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部门推荐的鉴定机构。

二、交通事故认定程序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在现场对当事人的身体、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路况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调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鉴定。

(二)鉴定应在二十日内完成;确需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期限超过期限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精神疾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治疗结束后,应当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有争议的财产损失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合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应当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具备殡葬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尸体检验不得公开进行。尸检需要亲属的同意。查验完毕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处理,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于不明尸体,法医提取个人鉴定样本并收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上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相关部门。

不明尸体身份经查证属实的,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认领并处理交通事故。经核实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当地(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尸体鉴定公告。报纸刊登十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无车主的车辆在通知当事人十日后弃车或者未收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无号牌、符合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第三方责任保险的车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结果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副本报送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副本后三日内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专业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单独指派或者委托进行复检鉴定。

(五)当事人对自己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备案。

(6)复检、鉴定、评估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鉴定、评估的期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期限相同。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伤员一般应在医疗救助结束、身份恢复正常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伤残鉴定。根据法律规定,伤残鉴定的等级分为十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赔偿和后续赔偿是不同的。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开展法定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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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交通事故伤残十级的残疾赔偿金是多少

1.工伤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的伤残赔偿金是多少?

1.工伤交通事故伤残十级伤残赔偿金为7个月工资,十级伤残可享受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2.受害人要求赔偿残疾器具费用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者假肢准备单位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残疾电器的赔偿金额一般按照普通家用电器同类产品的合理价格确定;更换残疾人用具的次数应参照相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和受害者剩余寿命予以确认。

二、工伤、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这时,受害人一方面是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形成了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工伤赔偿的同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第三人伤害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仍可从工伤保险中获得赔偿的批复》,在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不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还可以向造成事故的驾驶人主张赔偿,即获得双倍赔偿。但就很多领域而言,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之间没有先后顺序,只有医疗费用不能重复支付。如果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发生事故受伤,并已按照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同时符合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待遇按照待遇项目和支付方式分别处理,原则如下:

(1)属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设备配置及更换费用等费用,只能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支付的,不能再次支付;

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水平的,属于被保险职工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

(2)属于医院伙食补助费、医疗交通费和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项目,按照有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已经支付的,不能重复支付;

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标准水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足差额;

(3)属于补偿性治疗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赔偿待遇项目的竞合,相应的待遇项目就应当依法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重合的案例并不多。主要原因是员工或公司认为这个结果可以由肇事者单独承担,尤其是员工自己,他们可能没有想到这次交通事故是工伤。而且工伤和交通事故中伤残赔偿的计算依据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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