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我要误工费应该怎么办
一、如果对方对交通事故负全责,我要损失的时间怎么办?
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对损失的时间负全部责任。首先,我需要请单位出具遗失时间证明。丢失的时间段一般是清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医嘱是证明误工必要性的基本证据。如果是住院,出院后医嘱确认的住院时间和休息时间之和即为损失时间段。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比如,由于岗位的特殊要求,受害人的伤病与他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当医嘱或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不足以保证被害人在恢复期的正常工作状态时,法院可以根据单位的失业证等其他证据合理确定失业金期限。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的合理性意见不一的,如果没有医生建议或者误工时间明显过长的,将参照公安部《人身伤害受伤人员误工天数评定指南》规定的医疗期限,综合考虑受害人具体的受伤情况、工作情况、医疗假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认定。必要时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确定损失的工作年限。
二、损失时间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继续丧失工作的,丧失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至固定伤残前一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被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可以参照上一年度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类似行业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该规定,损失时间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损失时间补偿金额=损失时间收入(天/月/年)×损失时间。
如果员工没有受伤或者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能在公司工作,就不会有工作损失。许多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通常需要去医院治疗,所以此时他们不能正常上班。这时,只要能取得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员工就能获得误工补偿。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营养费如何赔付
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需要通过鉴定确定营养期,根据每天营养费标准乘以营养期即为对方应当赔付的营养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诠释》第二十四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生活或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或缝合伤疼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