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鹅百科网,

手机版

当前位置:首页 > 地方特产

2023宝鸡眉县养犬规范通知(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时间:2023-11-20人气:作者: 佚名

2023宝鸡眉县养犬规范通知(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

  依法养犬是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2条明确规定: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犬只取得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犬只登记手续。

  眉县重点管理区为:

  1、县城建成区,具体范围:滨河路以南,口泉间以西,310国道以北(含明润物流园及附近居民小区)姜眉路以东[(含西苑小区、新庄源以下),

  2、岭旅游开发区,具体范围:商务大道以南(汤峪河东侧)小中心大道以南(汤峪河西侧)、法汤路以西、汤峪河以东;

  3、其余区域为一般管理区,未经登记,不得养犬,养犬登记证每年检验一次。

  第23条明确规定:携犬外出时,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

  一、实名养犬办证资料

  1、本市户籍养犬人提供身份证,外地市户籍的,提供本市居住证(年满18周岁)

  2、有效期内的犬只免疫证明,

  3、居住证明(任选其一):房产证(不动产证)、购房合同(上传首页、详细地址页和盖章页)、社区入住证明、物业入住证明;

  注:已绝育犬只,需提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犬只绝育证明,登记或年检时减半缴纳费用。

  二、养犬网上办证登记证办理流程

  (一)手机下载“68宠物”APP,选择“犬证办理”,选择城市“宝鸡”-进入犬证办理-点击办理养犬登记。

  扫码下载

  

  (二)准备资料填写,选择一站式便民办证点

  1、养犬人身份证或外市居民居住证照片

  2、养犬人居住证明照片(任选其一): 房产证、购房合同、社区入住证明、物业入住证明

  3、犬只正面及侧面照片

  4、有效期内的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照片

  5、已绝育犬只,提供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绝育手术证明

  (三)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携带填报资料原件,前往一站式便民服务点对犬只品种、肩高进行鉴别、测量,符合条件的,缴纳限制养犬管理费、注射芯片、领取犬牌、领取养犬登记证,完成养犬登记。

  办证咨询、举报电话:眉县养犬管理办公室:0917-5549132

  《条例》还规定了养犬人违反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第37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每只犬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第44条规定,通大不牵绳、不戴大牌牵引绳超过1.5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造成人员严重伤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眉县公安局将持续深入小区、公园、宠物店、宠物医院、广场等地,依法开展养犬实名办证专项整治活动,对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等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

  附:眉县养犬重点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目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养犬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宝鸡市养犬重点管理区烈性犬、大型犬禁养名录予以通告。

  一、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

  1、比特犬2、士佐犬3、阿根廷杜高犬 4、高加索犬 5、藏獒 6、马士提夫 7、意大利卫犬 8、罗威纳犬 9、纽波利顿獒犬 10、威玛猎犬 11、中亚牧羊犬 12、加纳利犬 13、菲勒犬 14、牛头梗 15、法老王猎犬 16、阿富汗猎犬 17、德国牧羊犬 18、爱尔兰猎狼犬19、英国斗牛犬20、澳洲牧牛犬 21、苏俄牧羊犬 22、松狮犬 23、大丹犬 24、阿拉斯加雪橇犬 25、秋田犬 26、昆明犬 27、杜宾犬 28、川东猎犬 29、比利时玛利诺犬 30、中华田园犬(土狗)31、日本狼青犬 32、灵缇犬 33、大白熊犬 34、圣伯纳犬(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养犬行为规范

  1、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重点管理区内犬只在养犬人居住场所内饲养,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等共有部分: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拴养或者圈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

  (三)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五)犬只死亡后,将犬尸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乱弃犬只尸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养犬行为。

  2、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纪念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宾馆、商场、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3、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为犬只佩戴有效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超过1.5米,在行人拥挤时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为犬只佩戴嘴套;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四)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开电梯运行的高峰时间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三、禁养大型犬标准。肩高50厘米( 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

  四、军用、警用、导盲、扶助等特种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饲养特定用途犬只,不受本通告限制

标签: 养犬  眉县  宝鸡市  烈性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