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职工超过单位工伤认定时效的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从受到事故伤害到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申请时间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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