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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 宁波市大病保险新政

时间:2023-08-09人气:作者: 佚名

宁波市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 宁波市大病保险新政

  宁波市大病保险起付线+报销比例

  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1.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不包含特殊药品费用,下同)起付线从3000元调整为5000元,50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从1.8万元调整为2万元,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3.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含医疗统筹)人员发生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线从1.8万元调整为2万元,2万元(含)至最高限额50万元(含)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前,参保人年度内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已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段,起付线不作重新计算。

  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80%,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1.医疗救助对象的职工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500元,2500元(含)至2万元,大病保险支付80%;超过2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2.医疗救助对象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3.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保(含医疗统筹)医疗救助对象的特殊药品费用起付线为1万元,超过1万元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待遇资格按医疗费用结算时参保人员身份确定。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资格身份发生变化,医疗费用已进入大病保险报销段,起付线不作重新计算,其中医疗救助对象变更为非医疗救助对象的,当年度仍享受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待遇。零星报销的大病保险待遇标准按办理报销时的年度确定。

  继续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保障工作,切实发挥医保领域数字化改革成效,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惠民的医疗服务。

  政策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原文http://ybj.ningbo.gov.cn/art/2021/4/8/art_1229143683_58724517.html

标签: 万元  大病  医疗  对象  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