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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汇总(2021年石家庄市职工医保政策)

时间:2023-11-03人气:作者: 佚名

石家庄城镇职工医保待遇政策汇总(2021年石家庄市职工医保政策)

  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普通病门诊待遇
人员类别年龄年度起付标准年度支付限额报销比例
在职职工45岁以下100元2000元60%
45岁(含)以上100元2500元60%
退休职工100元4000元70%

慢(特)病待遇
类别慢性病特殊病
起付线200元不设起付线
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0%;90%
二级医疗机构85%;
三级医疗机构80%。
年度报销限额 支付限额为3000元的12种慢性病为:1.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2.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3.精神障碍;4.系统性红斑狼疮;5.肝硬化;6.帕金森氏病;7.重症肌无力;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9.系统性硬化;10.血小板减少性紫癜;11.慢性骨髓炎;12.运动神经元病。
支付限额为2000元的18种慢性病为: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2.风心病;3.肺心病;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5.心绞痛;6.心肌梗塞;7.慢性心房颤动;8.各种慢性心力衰竭;9.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10.慢性肝炎;11.慢性肾炎;12.肾病综合征;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14.癫痫;15.活动性肺结核;16.股骨头坏死;17.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18.白细胞减少和粒细胞减少症。
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起付线不累加,年度支付限额累加,最高年度支付限额5000元。
新冠肺炎功能障碍5000元,支付限额不与其他慢性病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不设起付线。
1.需门诊放化疗的恶性肿瘤(含脑瘤);
2.需门诊治疗的白血病;
3.需门诊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
4.需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的器官移植;
5.需门诊治疗的血友病;
6.需门诊治疗的再生障碍性贫血;
7.需门诊治疗的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向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8.需门诊治疗的肺动脉高压。
器官移植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管理:术后第一年每月医疗费限额6500元,术后第二年每月医疗费限额5500元,术后第三年及以后每月医疗费限额4500元。
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年度医疗费支付限额为3万元。

住院待遇
医院类别住院待遇
起付线报销比例
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200元95%
二级300元90%
市区医疗机构一级200元95%
二级700元85%
市属三级900元83%
省属三级1200元80%
经备案,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1500元76%
备注:
1.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个人负担比例不得低于4%。
2.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

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线起付线以上自付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
18000元0至1万元6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65%
2万元以上至3万元70%
3万元以上至4万元80%
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90%
备注:职工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生育保险待遇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报销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生育津贴待遇
待遇类别限额报销标准待遇类别定额报销标准发放天数发放标准
每例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术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2元;
二级医疗机构36元;
三级医疗机构40元。
自然分娩2000元1.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15天;
2.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42天;
3.自然分娩的158天(分娩后新生儿死亡的98天);
4.难产(胎头吸引、产钳助产、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或剖宫产的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7.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3天;
8.单独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
9.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的增加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增加10天。
1.生育前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9%费率标准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其他统筹地区或职工死亡的,生育保险关系自行终止,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职工终止生育保险关系的,从次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3.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乘休假天数计算。
皮下埋植(取出)术每例100元难产2500元
单独行输精管结扎术每例300元剖宫产3500元
单独行输卵管结扎术每例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例35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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