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推进蟠龙新区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解决蟠龙新区内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宝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宝政发[2019]10号)相关规定,结合蟠龙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与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住房困难面较广的行业职工以及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定群体。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一)蟠龙新区就业无房职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市区城镇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或非市区城镇户籍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5年;
2.在蟠龙新区稳定就业;
3.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非住宅房产等财物总价,不超过购买一套 70 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40%;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蟠龙新区内无自有住房。
(二)蟠龙新区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蟠龙新区稳定就业;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蟠龙新区就业无房职工;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蟠龙新区内无自有住房。
(三)蟠龙新区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
3.财产准入条件同蟠龙新区就业无房职工;
4.在蟠龙新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8平方米。
5.符合以上条件的单身人士申请时,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申请人年满35周岁;或申请人为优抚对象且已成年;或申请人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现已成年;或申请人父母过世,且已成年。
(四)如果公租房分配仍有剩余,可适当对市区内申请公租房并通过审核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安置。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居住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未设立社区的,申请人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
对在蟠龙新区内企业、工业园区及学校等团体,用工单位或者单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单位可以统一代表,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收入证明、财产证明、住房证明、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蟠龙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社区接到申请后,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日。经核实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蟠龙新区住建局。
企业、团体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在单位驻地公示5日,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蟠龙新区住建局。
(三)蟠龙新区住建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认定符合的,在蟠龙新区政府网站公示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
四、分配管理
(一)蟠龙新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蟠龙新区住建局统一进行分配。
(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以下人员或家庭,予以优先分配:
1.军队抚恤优待对象、伤病残退役军人;
2.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市级以上劳模家庭;
3.城镇残疾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4.优秀青年志愿者、城市归侨侨眷家庭。
(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蟠龙新区住建局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选房并签订《蟠龙新区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的,如无正当理由将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四)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90%产权,与政府实行产权共有。共有产权期间,政府产权部分不收取租金。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如有违反,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不得超过6个月。
搬迁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蟠龙新区住建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蟠龙新区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处罚: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蟠龙新区住建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蟠龙新区住建局有权对群众举报涉嫌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入户检查。
蟠龙新区住建局在租赁期内应开展复核工作。对不符合保障条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承租人,应责令其在规定的搬迁期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重新进行分配。
六、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宝鸡市相关规定,为住户提供服务。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使用人承担。
七、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一)蟠龙新区住建局应对公共租赁住房小区严格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蟠龙新区住建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以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腾退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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