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一、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中央和省属各机关、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大连市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部队师级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四)经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五)在大连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六)经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民政、财政、司法等行政机关登记或者批准设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七)经大连市及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地企业分公司或办事处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八)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外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九)在中山区、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认缴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或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十)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各区市县、先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除辽宁省及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多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各劳动合同履行地及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向不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除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管辖范围以外的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在大连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以该劳务派遣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依据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四、其他事宜
(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通知所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三)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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