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合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22-05-17 22:19:14 佚名 【 字体:大 中 小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1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如果下个年度要调整需要在缴费前申请缴费信息变更。
4、参保人如何缴费?
答:参保人员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每年的1—6月),按照当年选定的缴费档次标准,足额存入参保登记时办理的农业银行卡中,由银行进行代扣。
5、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有没有补贴?
答:有。政府对当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给予缴费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
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补60元、缴600补70元、缴700元补80元、缴800补90元、缴900元、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2000元补150元、缴3000元补200元。
6、什么情况下参保人员能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能享受吗?
答:(1)2012年1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年龄在45-60周岁之间的,如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补缴到15年;(2)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 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7、政府对缴费困难等特殊人群有没有什么补贴?
答:有。政府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由财政按照300元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另给每人每年补贴30元。
8、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政策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代缴手续?
答: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相关证件、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代缴手续。
9、参加城乡居保何时能够享受待遇?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0、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待遇领取手续?
答:符合城乡居保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合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怎么计算的?
答:城乡居民社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为14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
1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包括哪些?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答: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续缴保险费的,其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也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13、参保人员死亡的,如何处理个人账户?有没有丧葬补助金?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参保人死亡后,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为当年合肥市8个月的基础养老金。
14、参保人员以前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如何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
答:以2014年7月1日为制度衔接基准日。
基准日之前已年满60周岁享受老农保待遇的,继续按照原标准享受老农保养老金,其原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与城乡居保待遇叠加享受。
基准日之前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折算年限与城乡居保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待达到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保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
对不同意办理衔接的,可以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关系。对参加了老农保,但又不符合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办理老农保退保手续,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停止发放老农保养老金,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老农保关系。
15、外地的参保人员户口迁入本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能不能转入本市?
答:可以。参保人员关系转入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办理相关的手续。
16、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户籍现已转到外地,养老金需要办理转移吗?
答:不需要,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17、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致使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该负哪些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8、银行卡丢失怎么处理?
答:首先到发卡行挂失补办,然后携带新卡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9、参保人如何知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等基本信息?
答:个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前往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镇)或区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也可以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按照提示,在便民服务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信息查询模块,即可迅速查询到本人的参保信息、缴费信息、相关待遇发放信息以及个人权益记录。
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相互衔接?
答、可以。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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