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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山人才房政策

时间:2023-11-02人气:作者: 佚名

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原文 中山人才房政策

  为切实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市人社局联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发布了《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01人才房优先保障对象范围

  (一)《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等文件明确的人才范围:顶尖人才、特聘人才、第一到六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

  可申请入住人才房的人才还包括:

  来中山短期工作、符合我市相关规定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我市现代化产业集群“十大舰队”企业,总部企业、市制造业龙头骨干(培育)企业,市全生命周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共建的高端研发机构或平台科技人员;

  省市级创新创业科研团队核心成员;

  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港澳青年;

  高级技师以上技能人才;

  各镇街急需人才等;

  (二)《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明确的持卡人才;

  (三)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的人才。

  在优先满足前款所列保障对象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对空余闲置的人才房可视情保障我市其他层次人才住房需求。其他层次人才是指在我市工作的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及技师技能等级的人才。  

  02人才房租赁工作流程

  (一)信息发布。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在政务网站发布人才房房源配租等信息;

  (二)申请受理。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统一受理人才(用人单位)申请材料;

  (三)资格条件审核。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拟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才房配租名单;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政务网站公示人才房选房资格及排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人才(用人单位)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五)名单报备。公示期无异议或异议核查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最终确认符合人才房选房资格及排位名单报市联席会议备案;

  (六)安排入住。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根据人才房选房资格及排位名单安排人才(用人单位)选房、签订租赁合同、缴交租金及保证金、办理入住手续;

  (七)费用支付。人才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燃气、网络、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其他费用;用人单位统一申请人才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缴交上述费用;

  (八)租金补贴发放。符合人才房租金补贴条件的人才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初审后将汇总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才,人才房租金补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

  (九)续租申请。人才若有续租意愿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递交续租申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资格条件的,与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续签租赁合同;

  (十)换房。租赁期间,人才(用人单位)因人才层次提升等客观原因确需更换人才房的,须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核查通过后予以更换。更换人才房不影响原租赁合同有效期,自更换当月起租金补贴按提升后的人才层次标准执行,享受人才房租金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十一)退房。人才(用人单位)租住期界满或需提前退房的,应提前1个月向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经人才房运营管理机构现场确认、结清费用后解除租赁合同。

  咨询电话:0760-88168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