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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11-02人气:作者: 佚名

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及相关人才政策,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提高人才服务水平,在“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服务人才”等方面不断创造条件、积极作为,支持企业寻才引智,为东区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赋能东区街道高质量发展,结合东区街道暂无集中新建、配建人才公寓的实际情况,我街道联动商企集思广益,通过租赁市场现有房源,发放货币补助等方式筹集人才公寓,积极实施“人才幸福安居工程”,结合办法试行实际,修订出台《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东区街道人才公寓分配管理,更好地服务相关高层次人才。

  (二)政策依据。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中山市人才房管理暂行办法》等。

  二、文件主要内容《暂行办法》分为总则、申请条件、供给方式、申请程序、租用管理、监督管理及附则七章,共二十三条。

  (一)明确人才公寓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东区街道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申请租赁期限应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围内);

  2.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中山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含农村宅基地的自建住房),或虽已购1套住房,但因属期房未交楼等原因,不具备入住条件;

  3.申请人及同户籍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本市范围内的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或其他同类形式的住房优惠政策,未正在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人才住房、宿舍及其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每个符合条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申请入住东区街道人才公寓一次。住房保障按“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应优先满足层次较高人才住房需求,同层次人才根据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安排入住。同户籍家庭成员均满足申请入住条件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

  (二)明确人才公寓供给方式

  东区街道人才公寓分为个人申请和企业配额两种供给形式。

  1.个人申请。申请人须符合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1)中山市特聘人才,具体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证书)为准;

  (2)原中山市第一至七层次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具体以市人社局核发的人才证为准;

  (3)港澳台籍青年人才、青年智库人才、突出贡献技能人才、设计产业人才等《东区街道紫马英才18条》适配人才;

  (4)经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人才。

  2.企业配额。除第七条(一)项有关人才以外,其他人才申请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推荐申请。用人单位可推荐中高层管理骨干、技术骨干、核心骨干等企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统筹本单位入住需求并加具意见整理汇总后提交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市企业;

  (2)中山市、东区街道总部企业;

  (3)省级以上(含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工程中心所在企业;

  (4)上年度经济贡献达1000万元或营业收入增速同比增长达到50%的纳入一套表调查单位企业;

  (5)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

  (6)经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每个企业申请人才公寓配额原则上一年不超过2套,人才集聚度高、对地方贡献度大的企业确有人才租房需求的,经书面报请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同意后,可酌情增加。

  (三)明确人才公寓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东区街道人才公寓个人申请表》(附件1)、用人单位填写《东区街道人才公寓企业推荐表》(附件2),并准备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使用A4纸规格复印,复印件须申请人签字确认,原件备查),递交至初审单位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

  2.受理。申请人每月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汇总。

  3.核准。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初审,提出公寓分配初步意见,呈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入住人员及公寓分配、补贴费用等结果。

  4.办理。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根据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明确申报材料

  申请人才公寓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动产证明;

  3.市特聘人才证明(证书)、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或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港澳台地区及国外院校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认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与辖区用人单位签订的两年(含两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5.企业推荐情况说明;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明确人才公寓管理相关内容

  1.租房形式:申请人全额支付公寓租金等费用,党建工作办公室按租金发票,对照配置比例,由街道财政承担的租金部分实施实报实销补贴,补贴按月支付,审核后转账至申请人的银行账户。水电、燃气、车位使用、设备设施维修、房屋复原(如产生拆改)及更换房(申请人原因)等其他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一年一审:人才入住满一年后,在12月前需向东区街道党建工作办公室提交《东区街道人才公寓入住资格年审表》,提供工作变动、住房变化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租用人才公寓。

  3.租期:公寓租期从申请人入住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两年。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提前1个月向公寓运营单位提出,经公寓运营单位现场确认、结清费用后与申请人(用人单位)解除租赁合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应有义务主动告知:

  (1)人才(用人单位)租住期界满;

  (2)调离我街道,发生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工作变动的;

  (3)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公寓用途的;

  (4)无正当理由闲置不住或未缴纳租金等费用累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5)不符合第四条(二)(三)项情形的;

  (6)其他不宜继续享受人才公寓政策的情况。

  三、办法实施产生的社会效益

  《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修订)》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东区街道人才服务保障能力,延展人才住房安居保障范围,惠及更广泛企业和人才,集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东办〔2021〕3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实施前发生的项目按照《中山市东区街道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东办〔2021〕38号)执行。

  本办法由东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由东区街道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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