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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落户个人申请申请材料+要求(苏州落户个人申请申请材料 要求)

时间:2024-01-09人气:作者: 未知

苏州落户个人申请申请材料+要求(苏州落户个人申请申请材料 要求)

  【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准入类材料

  (一)学历人才

  1.国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中国高等教育学位认证报告》(认证网址: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或者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诚信承诺书。

  (二)专业技术人才

  1.按照专业技术职称申请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及对应的职称申报表或者批文;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申请的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当前最新施行的目录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83号);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诚信承诺书。

  (三)技能人才

  1.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注:当前最新施行的目录为《关于公布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通知》苏人保职〔2023〕37号);

  2.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无犯罪记录证明或无严重刑事犯罪材料;

  4.诚信承诺书。

  上述材料中,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条件的无需提交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江苏省内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可以免于提交。长三角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社保部门出具的或者通过网上平台下载且具备验证功能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持苏州市签发居住证在苏州暂住人员可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公众号办理)。

  诚信承诺书为系统内部查看确认。

  人事档案材料

  申请人已在苏州就业的,可以在其落户手续办结后,将其人事档案转入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未在苏州就业的,应当在其人事档案转入后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迁移类材料

  (一)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二)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其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提供:投靠双方身份证件、户籍材料、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材料、合法稳定住所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以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三)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单位集体户首页、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四)申请人在苏无合法稳定住所,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提供:申请人本人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

  注:

  1.线上提交申请时,身份证件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期内的无房证明,可免于提交。

  2.以上材料中的身份证件、户籍材料、婚姻状况材料、家庭成员关系材料分别为:

  身份证件是指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户籍材料是指居民户口簿或者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材料;

  婚姻状况材料是指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

  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是指户籍档案材料、户籍材料、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收养人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标签: 材料  户籍  住所  社会保险  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