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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指南 廊坊增驾摩托车驾照在哪考

时间:2023-10-08人气:作者: 未知

廊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指南 廊坊增驾摩托车驾照在哪考

  一、申请条件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不得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二、可申请的车型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五)机动车驾驶人相片8张;

  (六)属于接受全日制驾驶证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四、考试要求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五、实习期的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增驾准驾车型后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三)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四)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五)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六、收费标准

  (一)考试收费

  1、报名费为每人每次5元

  2、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0元

  3、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

  (1)汽车类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70元;

  (2)摩托车类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80元;

  (3)其他机动车类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30元;

  4、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

  (1)汽车类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10元;

  (2)摩托车类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05元;

  (3)其他机动车类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140元;

  (二)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标签: 驾驶人  机动车  客车  科目  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