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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海南

时间:2023-05-06人气:作者: 未知

2023海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新政策 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海南

  海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实施时间:2023年5月1日起实施

  参保对象

  凡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2个月,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本省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或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或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在居住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沙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三沙市以外的居住地作为参保地;三沙市以外无居住地的,可选择就近的市县作为参保地参保。已经在三沙市以外的其他市县参保的,可不变更参保地。

  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下限为200元,缴费标准的上限为上年度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参保人员可在缴费标准的上限和下限范围内,自愿选择100元的整数倍金额进行缴费。参保人员每年可根据本人实际多次缴费,当年缴费额为各次实际缴费总额。

  参保人员与保费征收机构签订代扣协议后,保费征收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缴费标准(档次)设置扣费标准,按协议履行代扣保费义务。

  缴费补贴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年度给予补贴(详见下表)。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鼓励各市县在本办法标准上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

  缴费补贴标准表: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证的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的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府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可由市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保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市县财政承担。

  参保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代缴保费条件的,按其中一个条件享受代缴保费政策。

  待遇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且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领取职工或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次月起,可在参保地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二)制度施行之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60周岁当年可自愿缴费);

  (三)制度施行之日,已年满60周岁的。

  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施行时间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美兰区、三亚市、文昌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施行时间为2009年12月,在其他市县(区)施行时间为2010年10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施行时间为2011年4月,在其他市县施行时间为2011年7月。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基础养老金和地方基础养老金构成。

  中央基础养老金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统一为107元,参保人员已领取地方基础养老金高于107元的,继续按原标准发放。2023年起,全省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每年定额增加7元,从每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2020年3月3日前地方基础养老金月发放标准高于90元的市县,高出部分与地方基础养老金叠加发放。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地方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调整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时,对截至上年度满65周岁参保人员的调增部分加发10%。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补缴

  2025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可按照欠缴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2026年1月1日后,参保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逐年缴费;逐年缴费5年至6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也可以选择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得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备注:内容较多,以上只是截取的部分内容,原文可以点击链接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