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设立,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对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的短期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限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主要有三项: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和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设立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负责与相关合作银行签订年度合作协议,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定期听取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政府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根据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扩大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六条 东海县中小微企业服务中心作为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负责应急转贷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对象为在东海县境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
第八条 企业应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应急转贷资金。
第九条 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有职工欠薪、有经济纠纷诉讼以及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予提供转贷支持。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优先支持强优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与贷款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资金。贷款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均应指定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费率为5天内日综合费率0.02%,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04%,最长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设立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单笔应急转贷资金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以内,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获得贷款银行续贷许可,向资金管理平台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参见《东海县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操作程序规范》中资料审核内容),资金管理平台经初步核实后把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合作银行审核。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同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企业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企业、管理平台、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企业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先行支付使用资金费用。手续齐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用于还贷。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应急转贷资金经企业账户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应急转贷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续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每月报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向领导小组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县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年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依法追缴应急转贷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县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取消该银行当年评比东海县各项先进荣誉和申请各级财政资金奖励和补助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收入,一是用于支付资金管理平台日常办公的相关费用,二是用于支付相关税费,剩余部分统一结转为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主管部门讨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解散时的资产返还原出资方。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公布之日执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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