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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通知

时间:2023-08-31人气:作者: 未知

2024年度呼和浩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通知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参保人员: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8号)、《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呼政办发〔2022〕5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一)2024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00元。

  (二)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及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确定,即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其余50%(20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符合医疗救助资助条件的参保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另行制定。

  (三)除在校(园)学生儿童外,持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按照每人400元标准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640元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1040元。

  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20〕31号),我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4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

  三、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四、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