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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

时间:2023-03-25人气:作者: 佚名

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贷款诈骗罪 非法占有)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标签: 资金  非法占有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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