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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4个构成要件(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赂罪数额)

时间:2024-04-06人气:作者: 佚名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4个构成要件(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赂罪数额)

一、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注意:因被勒索给予上述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三、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四、犯罪对象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近亲属,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人。

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法律并没有界定“关系密切的人”的内涵和外延,具体的适用范围有待于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基于血缘产生的除了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基于学习、工作产生的同学、师生、校友、同事关系;基于地缘产生的同乡关系;基于感情产生的朋友、恋人、情人关系;基于利益产生的客户、共同投资人、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其他关系产生的互相信任相互借助的其他关系人。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五、主观故意,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六、目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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