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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女双全的夫妻,离婚时孩子怎么判 儿女双全一定幸福吗

时间:2024-03-25人气:作者: 未知

儿女双全的夫妻,离婚时孩子怎么判 儿女双全一定幸福吗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地发展,二胎甚至三胎政策不断放开,不少夫妻都会生育两个甚至以上的子女,那么离婚时,如果夫妻俩都想要子女,多个子女的抚养权该如何分配?

沈女士和李先生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后夫妻感情破裂,沈女士曾起诉离婚,要求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庭审中,沈女士提交了女儿书写的文字材料,写明:“我是李,我妈妈叫沈,我爸爸叫李,我在小学上二年级,我弟弟4岁了,我和弟弟是姥姥、妈妈照顾,爸走了一年不回家,我希望爸爸回家,如果爸爸妈妈要分开的话,我希望跟姥姥和妈妈一起生活,我也不想跟弟弟分开,我会照顾好弟弟的。”

法院审理后考虑到孩子自身的意愿及现在生活居住情况,从尊重孩子意愿和不愿意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角度考虑,认定两个孩子应由母亲沈女士抚养为宜。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孩子均由沈女士抚养。

律师分析

对于抚养权有争议的夫妻,诉讼离婚时,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断。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一般会将抚养权判给孩子的母亲。对于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本人的真实意见。

如果是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在民法典实施生效前,非双胞胎的婚生子女一般一人一个进行抚养。但一人一个是否真的是最利于孩子成长呢?我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一人抚养一个是平衡父母双方利益的一种方式,但不一定最适合孩子。

如果站在孩子的角度上,两个孩子从小在一起生活、成长,父母离婚,必会给孩子带来一定影响。而如果父母关系紧张或者势如水火,那么两个孩子再见面的可能性也比较小。两个子女间的感情不但无法得到维系,甚至可能渐行渐远。

如果两个孩子一直随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经形成了稳定居住生活的现状,那么,另一方一定不了解孩子目前的学习、生活或等情况,也无法照顾孩子。强行判决,导致孩子生活发生巨变,更不利于孩子成长。

在民法典实施生效后,法院在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时,最根本的原则还是以未成年的健康成长为宜。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 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标签: 抚养权  子女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