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如何判刑?
有可能判死刑。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此可见,法律当中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对行为人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二、故意伤害罪怎么认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标准有以下几点:
1、从犯罪的主观上来讲犯罪的实施者是故意的而且处于非法的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2、从侵害的客体上来看,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并且从身心上造成了他人的损伤;
3、从行为上来看一定是违法的,不是法律所允许的;
4、另外从实施者的年龄上来看一定要年满16周岁,年满14周岁的人要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故意轻伤害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或造成轻微伤结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伤害意图非常明显(比如致人重伤、死亡),且已经着手实行伤害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明显只具有轻伤的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二是行为人明显具有重伤的故意,客观上也造成了重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没有致人死亡的,不得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如果主观上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实对于我国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伤害情节不大的,都是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对犯罪行为人予以处罚的,但是如果是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十分的恶劣的,并且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结果的,此时就是需要加重处罚的。
法院主动变更开庭时间可以吗 法院可以随时更改开庭时间吗
法院主动变更开庭时间是不可以的,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的,此时才是可以变更开庭的时间的。除此之外,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主动地延期审理的,此时是不符合法定的”不告不理“的(0)人阅读时间:2023-04-01父亲去世没留遗嘱我可以伪造吗 父亲过世没有遗嘱
父亲去世没留遗嘱的,此时也是不可以伪造的,如果是继承人擅自伪造遗嘱的,此时是属于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继承权的丧失的规定中,其中一项就是,如果是继承人伪造遗嘱的,此时是会丧失继(0)人阅读时间:2023-04-01建筑企业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收吗
建筑企业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收款是可以的。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属于相对应的法律概念的,一般情况之下,分公司是属于一种直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0)人阅读时间:2023-04-01证人作证的费用由谁承担? 证人作证产生的费用
证人作证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中,此时是存在着很多的费用的收取的,比如说在起诉的时候,起诉的一方是需要向人民法院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的,同样的,如果是申请证人出庭的,此时也是要缴纳一(0)人阅读时间:2023-04-0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如何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此时是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但是是否需要判处死刑,还是要由人民法院结合犯罪行为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来确定的。如果是犯罪行为人积极的认罪认罚的,此时就是可以减轻处罚的。..2023-04-01法院主动变更开庭时间可以吗 法院可以随时更改开庭时间吗
法院主动变更开庭时间是不可以的,只有经过当事人申请之后,人民法院审查符合延期审理的条件的,此时才是可以变更开庭的时间的。除此之外,我国的人民法院是不能主动地延期审理的,此时是不符合法定的”不告不理“的..2023-04-01父亲去世没留遗嘱我可以伪造吗 父亲过世没有遗嘱
父亲去世没留遗嘱的,此时也是不可以伪造的,如果是继承人擅自伪造遗嘱的,此时是属于违反民事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的继承权的丧失的规定中,其中一项就是,如果是继承人伪造遗嘱的,此时是会丧失继..2023-04-01建筑企业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收吗
建筑企业总公司的合同分公司收款是可以的。实际上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属于相对应的法律概念的,一般情况之下,分公司是属于一种直接从事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2023-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