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暂缓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事由有什么?
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暂缓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
1、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2、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3、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并由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超过强制执行时效可以再次诉讼吗?
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后,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暂缓执行,超过法律上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之后,是不可以再申请上诉的。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已经下达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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