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裁决”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它在实践中大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行政强拆文书;二是针对合法建筑的拆迁,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即司法强拆文书。
那么,到了这拆迁的最后一步,被拆迁人的房屋还能有救吗?在明律师又会提出哪些有益的建议呢?
敲黑板划重点之一: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可复议可诉讼
在“以拆违代拆迁”类的案件中,被拆迁人的房屋极易被规划部门或国土部门认定为违建,进而收到“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等类似的法律文书。
如果被拆迁人对此不理不睬拒绝自行拆除,那么接下来粉墨登场的便是“强制执行决定书”这类的“最后通牒”了。
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而言,收到这份文书时不要怕,因为它仍然是可复议可诉讼的。
《行政强制法》第37条规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这一文书,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对于拆违而言,虽然见到这份文书时已意味着程序接近尾声,但只要被拆迁人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理论上仍有可能依法阻止住强拆推进的脚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及时针对相关文书提起法律程序,是被拆迁人暂时解除强拆警报的重要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说法是不保险的。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并不会老老实实的依法作出什么“强拆决定”,而是搞出了“强拆公告”的说辞。
而这个公告,很可能是不可诉的,法院会以各种理由不予受理!对于被拆迁人而言,维权的关键一定是强制执行决定之前的那份行政决定,譬如前文提及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
诉这个,争取将其撤销掉,是保障被拆迁人房屋安全的最好办法。
因为此时提程序,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尚比较宽裕。
而一旦强制执行决定下达,留给被拆迁人的时间往往就所剩无几了,很多情况下都只是两三天的工夫。
敲黑板划重点之二: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裁定,几无有效救济方式
针对合法房屋的拆迁行为中的“司法强拆裁定”,则几乎是一种无药可医的文书。
原因在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几乎找不到能采取救济途径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期间,可以根据需要调取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或者进行现场调查。
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意味着实践中很多地方法院根本不会对地方政府部门交上来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进行实质意义的审查,更不会给被拆迁人一方任何陈述申辩的机会。
对这种申请的审查是不开庭的,完全是书面审。
实践中,从行政机关下达征收补偿决定到法院的司法强拆裁定出炉,往往是一个极为迅速的过程,很多时候被拆迁人根本来不及反应推土机就已经开到门口了。
到了这一步,指望人民法院“秉公裁决”,或许并不现实。
也许有的被拆迁人会质疑,法院为什么会这么做呢?笔者提供一个比较客观中立的观点来稍作解释:是否拆房,是一个应由行政机关作决定、处置的专业的行政领域问题,法院的法官根本不是这方面的专家。
按2011年以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强制拆除房屋根本不需要法院来裁定,而是由政府直接强制执行的。
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拆迁一事的“专业性”。
新《条例》赋予了法院“最终裁定权”,从程序上对被拆迁人一定是有利的,但到了实践中,法院的法官未必愿意处理这样的案件。
因为这里面可能牵涉的矛盾纠纷巨大,谁也不愿意给自己惹麻烦。
也正因此,对于非诉执行申请的准予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赋予了法院极大的自主决定权。
执行还是不执行,被执行人很难说得上话。
而且根据前述《规定》第9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显然,“一般”的情况占了绝大多数,且为司法解释所提倡。
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裁执分离”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实施是总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实施这一最后环节,被拆迁人连强拆行为违法都未必能诉,有的法院会认为行政机关的强拆行为是对法院裁定的执行行为,而不是一个行政行为。
即使法院对强拆违法之诉予以了立案,也往往只会就强拆行为本身(如政府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是否伤了人、砸毁了贵重物品等)进行审查,而不会涉及强制执行裁定合法与否的问题。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这个非诉执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只能依法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也就是说,申请再审是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的,遥遥无期的再审程序尚未启动被拆迁人的房屋就早已化为灰烬了。
且不说再审翻盘的可能性极小,即使实现了逆转,被拆迁人也只能去走行政赔偿程序,最终拿到手的赔偿是多是少,也是无需言说的事情了。
当然,从开拓思路的角度讲,被拆迁人此时还可以尝试去找一找检察院,争取检察院提抗诉。
但根据2015年最新的《适用解释》,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必须在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等前提下才可提出,实践中,找检察院这招很多人用过,但效果确实不佳。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强制拆除裁决的下达对于广大被拆迁人而言是极为不利的,可供救济的渠道非常有限,而且很可能并不能阻止房屋遭到强拆。
避免陷入这一“绝境”的最有效办法,就是将维权的时点大幅“前提”至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时。
如果及时对这一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强拆自然就不会那么快的到来,留给被拆迁人去协商、沟通、博弈的机会就还会很多。
实践中,很多征收补偿决定的违法性是非常明显的,简直可以用罄竹难书来形容,只要及时提起程序,干掉它并不在话下。
在明律师在此真诚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能擦亮眼睛、打起精神,不要轻易错失维权的大好机会,最终面对着房屋被推平后的瓦砾而伤心落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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