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里有北京学区房的朋友,最近这几天可能要失眠了。
北京市西城区发布的“多校划片”政策,意味着2020年7月31日以后购房或落户的家庭,孩子上哪所学校不再以学区房的位置为准,系统摇到哪算哪,有些斥巨资买下德胜、月坛和金融街片区学区房的家长们,意外发现原本能够进的优质小学基本都没了学位,只能选择其他片区的普通小学。
不得不说,这次新政的打击力度相当大,而且可谓“精准打击”,毕竟学区改革是为了促进教育资源的平衡,通过限制学位和随机分配学区的方式给学区房降温也是早晚的事。
但是那些穷尽各种办法购买了学区房的家长心中不平衡,政策的调整,让小孩无法去理想的学校读书,有种万千辛苦付之一炬的感觉。
更何况,有些夫妻为了规避限购政策,不惜“假离婚”给孩子买学区房,没想到最后竟然落了个真离婚!
说起来,“假离婚”购房的风险非常大,离婚之后你想复婚,对方有可能不配合办理复婚手续,导致离婚前的财产不再属于自己,双方会因为财产纠纷陷入诉讼之中,最直接的就是夫妻 “假离婚”买学区房,等一方想复婚时,另一方却反悔不干了。
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买的学区房,在双方无法复婚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处理?这套房还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一、夫妻假离婚期间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说起这个问题,先和大家讲个案子。
2006年,朝阳区的杜先生和西城区的任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14年2月25日,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双方在2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无效,是俩人为孩子购买学区房新风街南里而签定的虚假协议书,此学区房系两个人共同财产”,并附上双方的签名与日期。
随后3月3日,杜先生和任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内一套位于朝阳区的房产归男方,存款130万及车子归女方,这样就给女方留出了购买学区房的资格。
就在3月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再次确认双方今天在民政局所办理的离婚为假离婚,是为了给孩子买学区房不得已而为之,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手续及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愿。
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直至2014年10月。
现在问题来了,任女士于2014年2月20日支付学区房的定金,又于3月底陆续支付购房款,那么该如何确定该套学区房的性质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杜先生、任女士于2014年2月25日及3月3日签订的两份协议来看,可以认定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购买学区房,由此,双方在民政局留存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但是对于婚姻关系来讲,如果对方不同意办理复婚手续,双方永远也不可能复婚,破镜难重圆正是此理。
综合考量前述两协议的内容及购房的资金来源,法院认为该房屋应属于杜先生与任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假离婚”期间购买的学区房如何分割?
仍拿这个案子来讲,首先这是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就不再适用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
该套学区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房屋现值扣除未偿还贷款本息后,剩余的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经查,这套学区房现值为800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0日,未还贷款本息239万余元,故该房产可分割的现值为560万余元。
由于杜先生也有部分参与还房贷,且他和任女士登记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生活、共同抚养孩子,因而他们分居前的财产仍处于混同状态。
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分居之前偿还的房贷视为双方共同偿还。
最后,法院判决该套学区房归任女士所有,考虑到孩子由任女士抚养,且房屋剩余贷款亦由任女士负担,从照顾妇女及儿童利益角度,扣除其他各项费用后,法院将任女士给付杜先生的房屋补偿款酌减为200万元。
三、如何正视夫妻“假离婚”购买学区房的问题?
看到这儿,想必大家也有所洞察,判断夫妻“假离婚”期间一方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考虑3个方面:
①资金的来源,双方是否发生财产混同;
②双方“假离婚”后是否仍然共同生活;
③双方是否有签订相关协议等。
由此,可进一步确定双方“假离婚”期间一方所购房屋的性质。
对于夫妻“假离婚”变成真离婚,一方要求分割“假离婚”期间购买的学区房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套房屋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款,离婚后双方都有支付房屋贷款并且没有明确这些钱款往来为借款的,说明双方之间存在持续的财产混同。
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若将涉案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将房屋判归产权登记方,由产权登记方根据双方实际出资以及房屋增值情况,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总而言之,为了规避政策“假离婚”买学区房,以目前的状况来看越发不可取,就算父母入手了昂贵的学区房,也无法保证孩子就能进入理想的学校。
况且每个孩子生长频率不一样,过分“鸡娃”,反而限制了孩子在某一独特领域的创造力,决意之前,还望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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