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位老人将拆迁所得房产全部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小户安置房屋给老人无条件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李某拿到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贴补养老院费用,李某却将租客诉至法院。李某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最终,法院支持老人的诉求。
且不说道德层次上的问题,因为用一般的道德标准衡量这位孙女的行为,实在太高了。仅仅从道德的底线-法律层次来说,可以从这个报道中得出三个法律小道理。
第一,财产不要过早给孩子。其实类似的情况并不算少,老人提前把财产赠与给孩子,但是孩子拿到房产后却一百八十度大转弯,根本不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呀,老同志们,不要太早把财产就给了孩子。如果担心自己去世后财产继承有问题,可以提前立好遗嘱即可。
第二,受赠人不要以为拿到财产了就万事大吉。就像上面报道的这个故事,虽然已经将房子过户给了孙女,但是孙女并未履行赡养义务,所以法院判决撤销了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遇到这种可撤销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务必在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就丧失了。
此外,如果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样,这个撤销权也有期限,六个月!比上面的还要短。
其实,不止是撤销权有期限,很多很多的权利行使都有期限。切记,当一个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时候,法律是不会保护他的。
第三,如果选择了赠与,又需要受赠人履行义务,一定要选择书面的附条件赠与。这一点至关重要,报道中的老人如果用的是一般赠与,而不是附条件赠与,如果想撤销赠与,拿回房产,实现的可能性近乎为零。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老人就是无条件赠与后后悔了,却没法再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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