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是律师破解征地拆迁迷局、破解补偿不合理的实用招法。往往在信息公开后,征地拆迁相关的征地批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都会详细披露出来,征收方压低补偿、违法拆迁的真相也就显露无遗。此时,征收方知道猫腻藏不住了,也会一改强硬态度,主动找到被征收人好好谈补偿、提高补偿。
因此,信息公开是征地拆迁中的一面照妖镜。当然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去申请信息公开时,通常也会遇到一些阻碍,比如相关部门的答复结果往往五花八门。他们通常用这五个理由来拒绝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下面爱土拆迁律师团和大家一起来看看,通常也给大家提供破解秘方。
第一个理由:你的申请理由不合法不能公开
申请人质疑:我是利害关系人,怎么不合法了
律师解析:我们在申请信息公开时经常会提及建设项目的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证,但是政府往往以当事人和该信息无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
我们需要明白,《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为: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所以对于非法定的不予公开的情形,都应当予以公开。并且,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当事人的土地,用地和规划获得许可之后,将直接导致当事人的土地被征收,房子被拆除,所以行政机关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拒绝公开,明显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明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个理由: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公开
申请人质疑:可是这关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啊
律师解析:有些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机关是可以不公开的,但是,《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况:第一,该秘密的权利人同意公开;第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会造成重大公共利益的损害。当然在实践中,当事人大多需要想办法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另外,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有部分是需要保密,部分是不需要保密的,行政机关应当区别对待,先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不能以有需要保密的信息为由,全盘否定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个理由:上面还没批下来,你先等着
申请人质疑:这都晾了我两个月了,我要等到什么时候才是个头
律师解析:这是一些地方最经常采取的策略,不仅能够拖住当事人的维权期限,如果当事人不懂法,没有答复也就因此得过且过了,但是事实并不是这样,政府这种超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已经违法了。
《条例》第22条、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有三个期限,一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二是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三是经过机构负责人同意,最长可以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答复,并告知申请人。
因此,不论信息是否能公开,行政机关都是负有答复义务的。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也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以,如果行政机关超过上述法定期限而不予答复是明显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第四个理由:能公开的就这么多,其他的没有
申请人质疑:我要的是一书四方案,这些文件政府张贴过,根本没什么用
律师解析: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避重就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公开关键信息。
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该信息不在本行政机关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在其他机关,应该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因此,即便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也必须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复议机关和法院也有权对行政机关的理由进行实质审查,保证申请人可以获取关键信息。
第五个理由:交了钱才能公开
申请人质疑:这是你的工作,国家给你发工资,干嘛还要收钱
律师解析:依据《条例》,行政机关在公开信息时,只能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不能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才公开相关信息是违法的,公民不仅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向上级政府和监察机关举报。情节严重时,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遇到上述情况,作为申请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二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实政府在找各种理由为难申请人的时候,大都知道自己是违法的,只是他们往往带着侥幸心理,认为大多数申请人都不懂法,而且一般也不敢和政府作对。
其实仔细想想就知道,政府这么做真的有底气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作为申请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如果权利被侵犯,我们当然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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