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时间节点,错过这些节点可能会发生许多法律效果,也就错过了为自己争取权益的救济途径。很多当事人在政府征收土地时都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也不知道哪些权利在哪些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行使,很多时候,当被征收方想行使自己的权利去争取自己的利益时,却不知道已经错过了救济的时间,这往往让我们律师感到无可奈何。因此了解、知晓这些时间节点对于被征收人来说至关重要。
下面拆迁律师为您总结了房屋拆迁案件中七大重要时间节点,帮助您维护、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 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公示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因此如果在实践中存在未能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征收决定公示,您应当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 针对拟征收补偿方案提出听证的时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由此可以看出,我们被征收人是有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的权利。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
大家要知道,我们行使听证的权利也是有时间限制的,要在告知后5日之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三、 征收决定公告、救济时间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而且如果被征收人对此决定不服时,应当及时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这条可以看出,我们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公告之日起60天之内提出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我们必须要把握好这些时间节点,在存在不满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机构时点以及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此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间为征收机关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如果现实中存在不按照以上时间节点进行房屋价值评估的情况,您应当及时提出反对。
而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点没有明确规定,但只要依法保障了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且评估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则无论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还是在之后的补偿程序中选定评估机构,都不影响房地产价值的评估,不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
五、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满,进行救济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不满进行救济有严格的时间限制要求: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鉴定。
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六、 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救济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从这条可以看出,我们申请复议的时间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公告之日起60天之内提出行政复议。
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一般而言,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决定下来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法律救济。
值得注意的是:在补偿过程中,当事人对评估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一般不能单独提起行政诉讼,而应对最终的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七、 "强制拆除"的时间节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此,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等文件时,一定要及时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中止该类文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作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或是自收到征收决定或补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就是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您需要注意的重要时间节点,牢记这些时间点能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合理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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