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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

时间:2024-06-30人气:作者: 佚名

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是可以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而所有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分配征收补偿款。那么,村民代表大会能不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下面由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者进行相关知识的科普分析。

村民代表大会能决定征地补偿款截留比例吗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同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规定:“(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村委会可以单独决定的,而是召开村民会议,由大家投票选择。同时还必须依据当地的相关政策来确定。如果说,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都会被撤销,更加谈不上要截留的问题。

11省、直辖市对于村委会提留征地补偿款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提留方式和比例,大部分省市有自己的规定,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收集了11个省、直辖市的规定,包括广东省、江苏省、福建省、湖南省、山西省、辽宁省、河南省、甘肃省、吉林省、天津市、海南省。

大家可以按照自己所在省份对照本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否合法。这里只列举其中部分省关于村委会提留补偿款的规定。

1、广东省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 依法应当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2、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3、福建省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

4、湖南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

一、明确征地补偿费的性质和征地补偿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办法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集体资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属于所有者所有,不应与财政资金混同管理和使用。征地补偿费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

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咱们农民朋友整理的关于村委提留征地补偿款比例的知识科普。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土地征收的经济补偿款,村民代表大会是有权确定补偿款提留比例的,但提留比例要符合法律或当地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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