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是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早期承租的公房,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由于最初承租公房的那一辈人有些已经离世,所以当这类房屋遇到拆迁时,补偿款是谁,承租人是谁,能不能继承等问题就凸显出来了,造成了亲人们之间的矛盾,甚至因为"它"对簿公堂。
补偿款给谁,主要看谁是承租人。
根据各省、市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的相关规定,公房的承租人作为公房使用人在征收中是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所以公房拆迁如何确定承租人也就是补偿权利人就很重要了,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1、原承租人健在,并且在征收时一直未变更过公房承租人姓名,那么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因此,作为权利人征收补偿给予其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2、原承租人在征收前已经死亡,但是其生前承租的房屋还一直由其家人或亲人居住,而且也已经变更了承租人姓名,那么此时的承租人自然是变更后的承租人,且拆迁补偿款也归其有。依据北京市有关变更承租人的规定和原单位的规定,只有原承租人死亡或者生前外迁后符合一定条件才允许承租人变更,变更以后的承租人自然是权利的享有者。
3、原承租人死后或者生前外迁后未依法变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基于种种原因并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承租人手续,还是原承租人的名义。那么,此时因承租人的死亡导致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资格丧失。
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可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从而享有事实上的承租人资格。
承租人变更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何进行变更?
以下情形不能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可以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三)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过户条件人员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可以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公告,公告三个月期满无异议的,可以申请过户。
(四)依据以上条件都无法确定新的承租人的,产权人可以依法收回该公有住房使用权。
申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四)原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承租人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指定承租人的,提交经公证的公有住房指定承租人协议书;
(七)经公证的符合过户条件人员同意过户协议书(符合过户条件人员仅有一人的,提交经公证的过户声明);
(八)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申请过户的,提交兄弟姐妹关系公证书、具结书和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的公告。
公房作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公房作为国家财产,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
许多人认为公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公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因此依法不能继承。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来继承。只能通过变更承租人的方式,转由有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继续承租。
所以,在遇到公房拆迁的时候,应该首先判定自己是否是公房的承租人,不要盲目的去想要分割补偿款,亲人毕竟是自己最后的港湾,一定不要出现对簿公堂导致家庭破碎的结局。
同时,如果公房拆迁补偿确实不合理,那么我们也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好了,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为大家整理的公房拆迁知识以及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情形分析,以及如何申请公租房的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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