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原则
一是依法入学原则。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202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凭医院诊断证明提出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政府同意后,将加盖公章的《涪陵区适龄儿童缓学审批表》及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报区教委基教科备案,教管中心、学校要对其入学情况实施追踪。
二是就近免试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采取考试、评测或者委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考试、测试、面谈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的条件和依据。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严禁任何学校以实验班、特长班等名义“掐尖”招生。
三是规范公平原则。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要求,严格按照招生程序,遵守各项工作时间节点,确保程序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录取,阳光入学。严格执行监督问责,实行招生工作责任追究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违反招生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城区(崇义、敦仁以及荔枝部分区域、十一校、十三校、十四校、李渡小学、涪陵二十一中、涪陵十九中以及涪陵巴蜀中学招生区域)居民子女入学根据《涪陵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优化方案》(涪教发〔2022〕18号),在其父母实际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若父母拥有两处以上的住房,在其父母长期居住房屋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日起若户籍一直在涪陵江南城区、高新区,父母无住房但与子女长期租房或常年寄居他处,在其长期居住地所属片区对应的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应学校就读。
凡符合城区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小学新生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区教委审定备案的招生工作方案以及核定的招生计划,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区教委将通过学籍管理系统严格管控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严禁超计划招生。根据“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学生报名信息采集情况,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采取登记注册方式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在家长代表、学校代表和区教委有关科室人员监督下,于6月20日在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内,由区教委基教科利用系统在指定地点统一开展电脑随机摇号。电脑随机录取结果产生后,系统将发送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家长登陆系统查询摇号结果。经摇号录取的学生须在6月21日18:00前登录系统进行确认;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7月6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完成招生工作。
(三)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 随迁子女入学。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随迁子女主要到有富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如城三校、城十校、城十八校等学校)和公办寄宿制学校(城十三校、江东中心校、师院附中、涪十九中、二十一中等学校)入学,相关学校要简化入学程序和入学材料,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学生应读尽读。
2. 残疾儿童入学。大力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就便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在招生范围内公办学校入学;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招生要求入学;需要专人护理、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由相关学校实施“一人一案”送教上门服务,并纳入学籍管理。极个别情况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3. 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外籍人员子女只能在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入学,目前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有重庆市涪陵城区实验小学校、重庆市涪陵第十四中学校、重庆市涪陵外国语学校、重庆市涪陵城区第六小学校等4所国际学生接收学校。非国际学生接收学校不得违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入学,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4.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涪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区教委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对台湾同胞子女,按照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与居住地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入学政策。
5. 移民搬迁和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户子女入学。房屋被征收时可一次性选择六年内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搬迁后的实际居住地按划片招生政策就近入学,相关学校凭区水利局或区房屋征收中心出具的证明办理。
6. 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人员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自出生日起若户籍一直在涪陵江南城区、高新区的,在廉租房、公租房区域内对应学校就读。户籍未在涪陵江南城区、高新区的,则按照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规定就读。
三、招生程序
(一)公布招生入学信息。招生工作会后,我委将利用主流媒体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工作安排、报名要求等相关信息。各民办学校于5月31日前将“一校一策”招生工作方案、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材料电子档报送至基教科凡莺处,经审核通过后,6月5日前通过主流媒体、学校校外宣传栏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
(二)开展报名信息采集。6月15日至6月19日,所有申请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家长,须按照我区招生入学政策登录“重庆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报名信息采集系统”(网址:www.cqywjybm.com或关注重庆教育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报名信息采集。学生若选择就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报名,公办、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完成网上信息采集的适龄儿童家长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于暑假放假后一周内,前往对应的片区学校进行现场登记和资格审核。
(三)落实公民同招。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除外)统一于放假后一周内同步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在此之前任何学校不得擅自组织招生,所有小学严禁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对应的公办学校按相关规定开展招生录取,保证公办学校“兜底”,防止学生辍学。所有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区域内就学的学生和区教委统筹安排的学生。各校于7月30日前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入学通知书。
区教委招生咨询及招生行为监督举报电话:72860620。
涪陵区2023年秋期部分小学、初中招生指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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