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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华武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报名公告

时间:2023-06-09人气:作者: 佚名

2023年金华武义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报名公告

  关于做好武义县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一、招生计划:2023年计划招收小学一年级新生6870人,初中一年级新生4590人。

  二、相关规定

  1. 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为切实保障学龄儿童的身心健康,小学一年级新生必须严格控制在2017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出生,初中新生为2023年的小学毕业生,户籍迁移时间截止到2023年6月30日。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缓学申请,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批准,并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

  2. 切实落实义务段学校就近入学

  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就近入学要求按学区招收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招生区域。

  3. 严格落实免试入学要求

  各校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不得以各种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拒绝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 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同步开展录取、同步注册学籍。

  5. 切实做好新市民子女入学工作

  各校要积极推行积分入学制度,保障新市民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

  6. 确保残疾儿童按时入学

  各校要与残联等部门做好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对接,多种方式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三、报名和录取

  (一)报名、录取时间安排

  符合城区公办学校“长幼随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于6月17日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审核并按生源类别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交招生办备案。

  各学校按生源类别分时段进行报名和录取,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图源:“武义教育”

  报名结束后(7月28日)公布农村学校空余学位,第一阶段未被录取的于7月29日-30日到学位空余学校线下报名。

  (二)报名办法

  1. 符合各类学校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通过浙里办APP“入学通”平台武义专区向对应学校申请报名。

  2. 其他说明:

  (1)报名时按要求准确填写户籍、家庭不动产等信息。

  (2)报名过程中出现其他问题根据平台提供的电话咨询相关学校。

  (三)录取顺序

  1. 城区公办学校录取顺序

  (1)本学区内一类生;

  (2)本学区外符合“长幼随学”条件的一类生(长幼均为户籍生);

  (3)本学区内符合“长幼随学”条件的二类生;

  (4)本学区内二类生;

  (5)本学区外同时符合“长幼随学”和城区学校入学条件的儿童、少年。前一类录取后还有空余学额再录取后一类,同类条件时间长者优先,额满为止;超额部分生源在教育集团各校区间调剂录取。

  2. 农村公办学校录取顺序

  (1)户籍在本学区的适龄儿童、少年;

  (2)学区外的本县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或家庭在武义县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新市民子女;

  (3)父母参与我县积分管理的新市民子女。各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尽最大可能接受新市民子女的入学申请,并按积分高低顺序录取,学额已满的按家长意愿调剂到邻近农村公办学校。

  3. 民办学校

  申请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通过“入学通”平台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在公证机构的公证下通过电脑随机派位录取,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时,允许家长申请双胞胎、多胞胎捆绑进行随机派位。民办学校不得拒绝已经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未被录取的可以向公办学校报名,公办学校按原生源类别靠后排序录取;已被录取的原则上不能放弃,如有特殊情况经录取学校同意后由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学位空余学校入读。

  四、其他事项

  1. 任何学校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须提交县教育局基教科审查备案。

  2. 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拟进城区学校就读的对象取消其到城区学校就读资格;新居民取消其子女在武义公办学校就读资格。涉及伪证并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理。

  3.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借读费、课本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费用,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民办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4. 招生咨询电话:0579-87648602(县招生办);举报投诉电话:0579-87645304(督导室)、0579-87643497(审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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