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体育局,新区教育管理服务机构,局属相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促进教育公平,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陕教基一办〔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市级统筹,县区为主,属地管理”工作机制。市教育局负责健全完善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平台,指导各县区、新区教育部门做好招生入学工作。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合理划分调整学区,制定实施细则,完善工作方案,明确招生程序,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促落实。兴汉新区、滨江新区、航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属地管理,学区划分调整分别由汉台区、南郑区、城固县教体局负责,新区教育管理服务机构配合,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负责登记、审核、发放录取通知书等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合理划分学区
各县区、新区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教育、公安、镇(街道)、村(社区)协调联动,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确保学区划分无盲点。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区域,可探索实行多校划片。学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综合研判分析、科学评估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学区范围,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三、坚持“公民同招”,规范招生行为
1. 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凡2023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镇政府或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应入尽入。
2. 科学编制招生计划。各县区教体局要按照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要求,严格控制“大校额”“大班额”,根据国家班额标准和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严格核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由所在县区教体局审定并公布。
3. 明确招生入学规则。坚持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公办小学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方式入学,公办初中一般采取登记(报名)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首先安排本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分布、学位供给等情况,按照“提前摸底、公布学位、公开规则、参考意愿、相对就近、统筹兜底”的原则安排辖区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县区、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多孩子女同校就读政策,便于家长接送孩子。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所在县区招不满且审批机关为市教育局的,可以在市域内适当跨县招生,不得跨市招生。符合民办学校入学条件的学生,由其本人或家长或监护人,按照民办学校所在县区教体局规定的时限,登陆“汉中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每个学生只能填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且报名后不能修改。所在县区教体局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报名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由所在县区教体局组织实施,录取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依据户籍、住房等因素由所在县区教体局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学区内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4. 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县区教体局、新区教育管理服务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工作方案,明确招生流程和时间安排,优化报名登记、递交证明材料、审核相关资质等程序。对提供的入学证明材料要列出清单,提前告知家长。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随迁子女在户籍地无人监护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进一步扩大全市义务教育招生管理平台使用范围,加快推进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与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
四、落实相关政策,保障特殊群体入学
1. 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深入推进“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各县区、新区可结合实际,探索实行积分制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
2. 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充分发挥县区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进行科学评估。具备学习能力能够到普通学校就读的,优先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残疾程度严重,不能到校就读的,就近安排学校进行送教上门或通过远程教育的方式,切实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 落实优抚对象入学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依据有关规定落实义务教育优待政策。
五、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招生入学秩序
1.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中小学生招生“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禁以集团化、联合体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联合体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2.加强学籍管理。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要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规范转学流程,严禁以转学名义变相招生。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审核转学申请和佐证材料,不符合转学规定的一律不得通过。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3.严格执纪问责。各县区、新区教育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纪委监委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多方面监督。对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顶风违纪的学校及责任人从严查处,对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干部隶属关系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4. 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区、新区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招生入学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对招生政策、招生各环节和特殊群体入学政策的宣传。大力推进“阳光招生”,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建立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招生结果公示制度。各学校要通过“校园开放日”、记者媒体进校园、名师名家宣传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办学特色,宣传我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引导全社会形成科学的教育观、价值观,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请各县区、新区教育部门于2023年5月底前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方案及学区划分情况报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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