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23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京教计〔2023〕6号)精神,今年我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为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实现“平安招考”工作目标,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政策
(一)按照教育部关于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配到初中学校相关政策要求,将全市优质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招生计划分配到一般初中校。统筹优质教育资源配置,落实校额到校政策,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继续适度压缩跨区招生计划。部分优质普通高中可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重点向优质教育资源比较短缺的区域倾斜;城乡一体化普通高中可在资源输出区适当编制跨区招生计划;民办高中招生重点向办学所在区倾斜,编制分区招生计划。中专学校、技工学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称号的职业高中等有关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在全市范围招生,不对各区分配招生计划。
(三)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统一招生模式录取,主要面向办学所在区招生。学校可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填报志愿前,组织进行以外语能力为主的资格性测试,确定合格名单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在统一招生中,对符合条件的考生依据志愿和成绩进行录取。
(四)为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探索多元招生录取方式,继续开展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试点;在东城区和西城区的部分普通高中继续开展登记入学试点。被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和登记入学录取的学生继续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记为“合格/不合格”,不公布原始分数,不提供小分查询,不再参加中招志愿填报和其他招生录取。
(五)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3年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试验工作的通知》(京教职成〔2023〕6号)要求,继续开展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试验项目,优化中高职衔接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打造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贯通式培养立交桥。高端技术技能人才贯通培养项目分为高本贯通和中本贯通,各专业均面向全市招生,不对各区分配计划指标。
二、招生简章编制
《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简章(2023年)》(以下简称“招生简章”)编制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招生简章申报工作由各区中招办负责;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招生简章申报工作由本校负责。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资格
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高级中等学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届初三年级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下(2005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往届生。
3.积分落户人员随迁子女。
4.无本市户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市应届初三年级学生可以报考相应学校:
(1)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学校、职业高中、五年制高职和技工学校:
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属“原北京下乡知青子女”的考生;
②由区台办认定的属“台胞子女”的考生;
③有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出具的介绍信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的博士后子女考生;
④由人民解放军相关政治部门认定的属“随军子女”的考生;
⑤有市人才工作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人员子女的考生;
⑥父(或母)一方有本市常住户籍的考生;
⑦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定的属“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子女”中的非农业户籍考生。
(2)由首钢矿业公司认定的属“职工子女”中河北省户籍的考生,可以报考从石景山区招生的普通高中、首钢技师学院和黄庄职业高中。
(3)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六建设公司北京分公司认定的属“化六建北京分公司子女”中的非本市户籍的考生,可以报考通州区的普通高中以及中专学校、职业高中、五年制高职和技工学校。
5.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京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62号)精神,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升学申请且通过审核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可参加2023年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录取:
(1)进城务工人员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或工作居住证;
(2)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的住所;
(3)进城务工人员在京有合法稳定职业已满3年;
(4)进城务工人员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已满3年(2020年9月至2022年9月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疫情期间缓缴的保险,按北京市缓缴政策执行);
(5)随迁子女具有本市学籍且已在京连续就读初中3年学习年限。
6.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含休学学生)不得报考。
(二)报考工作
1.学籍和户籍不在同一区的本市户籍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报考,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选择回户籍所在区报考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到户籍所在区中招办确认并办理报考手续。回户籍考生如参加城区学校面向全市招收特长生的招生,其学籍和户籍须同属城区或者同属于郊区。
2.具有普通高中升学资格且具有同一学校连续三年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参加校额到校、市级统筹及面向特定初中学校的定向招生。往届生、外省回京报名考生以及回户籍报考考生不能参加上述招生。
3.按照市教委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通过考生所在初中学校初审和拟报考学校所在区教委复核,符合宏志生条件的考生,可以报考“宏志班”专业。
4.具有升学资格的本市正式户籍考生可以参加贯通项目招生。
5.学籍信息依据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云平台(CMIS)确定。
四、考试及评卷
2023年继续实施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将初中毕业考试和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两考合一”。
中招录取总分为660分,计入总分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物理、历史、地理、化学、生物和体育与健康,其中历史和地理、化学和生物分别选择分数高的一门计入。
(一)文化课考试及评卷
2023年北京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坚持以学定考,不断提高命题质量。按照“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分区评卷”的方式进行。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文化课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并制定评分标准及细则。
语文试卷总分值为100分,数学试卷总分值为100分,外语总分值为100分(卷面成绩60分,听力口语成绩40分),听力口语考试采取计算机考试方式,与统考笔试分离,有两次考试机会。
物理(含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10分)、化学(含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10分)、生物(含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10分)、道德与法治(含综合社会实践活动10分)、历史(含综合社会实践活动10分)、地理(含综合社会实践活动10分)六门科目分值均为80分。
初三年级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24日至26日上午,初二年级文化课考试时间为6月26日下午(具体时间见工作日程)。
文化课考试的考务管理依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考试考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京考考务〔2020〕5号)和《关于修订〈北京教育考试院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京考考务〔2012〕3号)等文件执行。同时要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处置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做好考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
体育与健康科目满分40分,其中现场考试30分,过程性考核10分。各区按照市教委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专业加试
专业加试包括提前招生专业测试和统一招生专业加试。考生报考须专业加试的专业,应在规定时间参加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加试合格方可填报相关志愿。专业加试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学校应按要求报送有关工作方案,在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加试并报送加试合格考生名单。
五、志愿填报
2023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实行考后知分填报志愿。
参加贯通项目提前招生、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招生、统一招生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依据招生简章填报志愿。
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共设8个志愿,每个志愿学校可填报1个专业。录取总分达到490分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招生共设8个志愿,每个志愿学校可填报2个专业。录取总分达到570分,且综合素质评价达到B等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志愿。
统一招生共设12个志愿,每个志愿可填报2个专业。
六、招生录取
(一)招生录取方式
2023年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按照提前招生、校额到校招生、统一招生三个阶段进行。被前一阶段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后一阶段的录取。
1.提前招生录取。提前招生录取包括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录取和贯通项目以外其他学校提前招生录取。
贯通项目提前招生录取是按照招生学校贯通计划,依据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贯通项目录取先于其他提前招生学校进行。被贯通项目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后续其他方式录取。
2.校额到校招生录取。校额到校招生录取包括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招生录取,在提前招生录取之后,统一招生录取之前进行。录取时按照优质高中校额到校计划、市级统筹计划和初中校分配的校额到校和市级统筹名额数,依据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3.统一招生录取。统一招生录取按照学校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录取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录取。
在统一招生阶段未录取满额的学校可以申请参加志愿征集录取,学校(专业)录取条件、范围以及录取方式与统一招生相同。有加试要求的学校(专业)不能再组织加试。考试院统一公布参加志愿征集录取的学校、专业和计划。未被录取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考生填报有加试要求的专业需加试合格。
(二)招生录取审批
全市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审批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负责。各区中招办参加全市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未录取考生档案的打印工作。招生学校在规定时间内网上审核录取考生信息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录取审批手续。各初中学校应按时下载本校考生录取信息,及时通知未录取考生按规定参加志愿征集。
考生可通过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各类高级中等学校要按照市教委要求,严格依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中招办备案后的新生名册为新生建立学籍。
(三)对特殊学生的录取规定
1.获得市级三好学生证书的应届初三学生,参加考试后可以直升本校高中。凡选择直升本校高中的市级三好学生须将本校高中招收此类考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市级三好学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2.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报考有关学校,按照市教委相关文件要求测试合格后,须将该学校招收特长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特长生身份被该校录取。
3.报考招收“大学子弟班”、“特色实验班”学校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招收此类考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相应身份被该校录取。
4.符合直升报考条件的考生,须将学校招收此类考生的普通班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方可以直升身份被该校录取。有直升资格的学校须按市教委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公布直升方案和具有直升资格考生名单。各区在规定时间将具有直升资格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备案,备案后的名单不能更改。
5.报考招收“宏志班”专业的考生,在符合报考条件下,须将该校招收此类考生的专业填报在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栏内,如要报考两所或两所以上学校的宏志班,则须从第一志愿起连续填报。
6.以外交部子女身份报考北京市第二中学、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清华大学附属实验学校、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朝阳学校、北京市第二十七中学外交部子女班的考生,须将上述学校的外交部子女班作为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北京市第二十七中学也可作为连续填报的第二志愿);以外交人员服务局子女身份报考北京市第五十五中学外交人员服务局子女班的考生,须将该校(专业)作为统一招生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填报。
7.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各招生学校要予以录取。
(四)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1.烈士子女考生,在录取时加20分给予照顾。
2.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给予照顾:
(1)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和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2)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死亡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
3.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加5分给予照顾。
(1)归侨(华侨)子女考生;
(2)台湾省籍考生;
(3)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在初级中等教育阶段转学到本市就读的少数民族考生。
4.军人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北京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联〔2013〕1号)要求执行。
5.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加分和优先录取按照《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应急发〔2019〕32号)要求执行。
6.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初中阶段回国),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7.如有符合以上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自行选择享受其中一种加分待遇。已享受加分待遇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现任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则不再享受在录取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8.凡享受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考生将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上予以公示。
(五)有关减分规定
符合报名、报考条件的往届考生参加录取时,录取总分减5分后进行录取。
(六)对不予录取考生的规定
1.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
2.经批准进行专业加试的学校(专业)不得录取未进行专业加试或专业加试不合格的考生。
3.各招生学校(专业)不得录取未参加中招体检或身体条件未达到本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
七、其他有关工作
(一)体检
体检工作是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组成部分。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均要进行体检。北京市体检中心负责对体检工作进行业务培训、指导、检查、裁定和监督。各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负责对本区考生进行体检,要按时保质完成中招体检工作,并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报送市体检中心。
(二)考生档案管理
参加中招的考生均须建立电子档案。考生各种原始材料由所在的初中学校或本区中招办负责存档,保管期限为1年。
八、主要工作日程
1. 5月12日前:回户籍考生向所在学校提出回户籍申请
2. 5月18日8:30-12:00:各区办理回户籍考生信息交换
3. 5月19日8:30-12:00:回户籍考生到户籍区办理确认手续
4. 5月13日-17日: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
5. 5月20日:中等职业教育自主招生结果查询
6. 5月15日-28日:特长生测试
7. 5月16日-18日:拟报考宏志班专业考生向所在初中学校申请
8. 5月25日:公示加分和优先录取考生信息
9. 6月24日-26日,初三年级学考,6月26日下午,初二年级学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