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原则
1.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志愿择优录取。报考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考生的音乐、美术、劳动教育成绩须达到B等以上(含B等),综合实践活动(信息技术)及地方与校本课程成绩须合格,综合素质评价认定结果须达到B等以上(含B等)。普通高中、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部分专业录取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普通高中录取分别单独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市教育局批准的综合高中试点学校(以下简称“综合高中”)单独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学校可自主确定控制分数线,也可执行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或综合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控制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综合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市级以上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市级以上美育特色学校因组队需要,经学校提出申请,市招考办审核,符合要求的考生,可适度降低中考成绩要求,但不得低于综合高中最低控制分数线的65%。
2.报考普通高中〔美术(绘画)特长生(不含零基础)、统招生提前批、指标到校生提前批、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指标到校生〕、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考生在成绩〔普通高中美术(绘画)特长生为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相同时;报考普通高中特长生〔不含美术(绘画)特长生(不含零基础)〕的考生在志愿、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相同时,具有优先录取条件的优先录取;优先录取条件相同的,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相同的,按照考生数学、语文、外语三科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三科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相同的,则同时录取。
3.普通高中招生,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共同组成一个整体招生区域(简称“九区”)。九区内普通高中特长生在全市招生,统招生在九区内招生;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普通高中在本区县(市)域内招生。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面向九区未被任何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考生补录。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等省市直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在九区内招生,区县(市)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生在本区县(市)域内招生。指标到校计划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下达,不享受指标到校政策的考生不参加指标到校生录取。
(二)录取顺序
高中阶段学校按照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第四批次顺序依次录取。
第一批次学校按照特长生、统招生提前批、指标到校生提前批、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及指标到校生顺序依次录取。
第二批次按照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的顺序依次录取。
第三批次学校按照特长生、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的顺序依次录取。
第四批次按照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顺序依次录取。
(三)录取(备案)办法
1.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
按照省教育厅要求,沈阳市第一中学航空实验班和大连市第二十三中学海军航空实验班面向全省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男生。依据考生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和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的考查结果,由空军、海军招飞机构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航空实验班提前录取,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不能被录取到其他学校。
2.第一批次: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市级标准化高中。
(1)特长生: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其他项目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第二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再择优录取第三志愿考生。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具体招生章程由招生学校制定。各招生学校的招生章程要经区县(市)教育局核准,报市招考办备案后,在招生学校官网发布。
(2)统招生提前批: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指标到校生提前批: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辽宁省实验中学、东北育才学校、沈阳市第二中学指标到校生录取时,在本校公费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20分内录取,各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先在本区内统招完成,区内统招仍未完成的,转为九区统招。
(4)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及指标到校生: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指标到校生不单独设立录取控制分数线,各初中学校未完成的指标到校生计划,予以取消。
3.第二批次:师范学校、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技师学院。
(1)师范学校:
各专业在面试和专业加试合格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未进行肝功能化验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考生,不参加师范学校录取。英语、学前教育(双语)、音乐教育(双语)、美术教育(双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必须及格。
(2)国家及省改革(含省县级职教中心转型)发展示范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3)技师学院: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第三批次:一般高中。
(1)特长生:
美术(绘画)项目(不含零基础)根据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录取;其他项目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文化课考试成绩及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按照“志愿优先”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录取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择优录取第二志愿考生。招生学校控制分数线上未完成的特长生计划,公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公费统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转入本校年度自费统招生计划。
(2)统招生(含公费统招生和自费统招生):
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5.第四批次: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1)一般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有面试、加试要求的须面试、加试合格。
(2)技工学校: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遵循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报志愿和补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6.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
利用计算机局域网处理各类数据信息,打印录取新生审批名册。招生学校在录取现场审查考生录取资料,完成录取工作,并根据录取结果打印、发放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需加盖招生学校公章或录取专用章,否则无效。
7.招生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可视为自行放弃录取资格,须在学校报到截止后一周内,将自行放弃录取资格的新生名单报送市招考办。招生学校要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市招考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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