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平稳、有序、安全地完成2024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四零承诺”实施细则(修订)》《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的通知》《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工作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招生。以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为原则,依法依规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严格落实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本方案经区政府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发布。
(二)明确责任落实到位。香坊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严格执行省市招生工作规定,妥善安置符合统筹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区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落实落靠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认真审核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报名条件,核对户籍房产等信息,规范操作,阳光招生。
(三)坚持免试就近入学。持续推进落实中小学“四零承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挑选学生,严禁任何以成绩、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
(四)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继续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每所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招生范围确定后保持相对稳定。
(五)坚持“一区一策”,因校施策。各校要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因地制宜、因校施策,落实“一校一策”,实施符合本校实际的招生方式。针对香坊区存在的部分学校学位紧张情况,部分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两个一致”和购房落户须满两年及学位锁定制的招生方式;民办学校通过核定起始年级招生数实施计划招生。
(六)严格落实公民同招。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香坊区适龄儿童少年(香坊区户籍或学籍)入学需求。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确保“同权同责、同招同管”。
(七)规范信息采集。各校要提前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布学校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重要信息。全区统一使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招生,实现报名、入学材料比对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
(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教育局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的预测分析,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就学需求,加快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各学校要通过建立教育联盟、控制起始年级招生数等措施,确保班额符合国家标准。
(九)加强控辍保学。各学校要深入落实控辍保学长效机制,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我区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成果。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
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公办小学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2024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年满6周岁(2017年9月1日-2018年8月31日出生)、具有我区常住户籍或在我区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公办小学提出推迟一年入学的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没有特殊原因的应及时入学,确需继续延缓入学的,要继续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延缓入学。未按时提出申请,擅自延缓入学的超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2.按学区就近入学。公办小学招收区教育局划定的入学学区内和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不得跨学区招生。适龄儿童入学报名时,应提交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的户口簿、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等证件。适龄儿童在学区学校入学,遵循“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主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住宅产权证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一致(住宅产权人或公有产权住宅承租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区教育局依次按照房产、户籍、随迁子女的顺序,根据各校实际情况,以区域均衡发展为目标,相对就近统筹安置入学。
3.严格执行购房落户须满两年的入学政策。部分学位紧张的学校严格执行“两个一致”且购房落户满两年的入学政策。不符合“两个一致”且购房落户满两年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区教育局根据各校实际情况,以区域均衡发展为目标,相对就近统筹安置入学。
香坊区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招生文件中“两个一致”,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指适龄儿童父母,如果法定监护人发生变更须提供相关手续。住宅房产证(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的所有权人为适龄儿童法定监护人夫妻共有的、法定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共有的、适龄儿童本人单独所有的可视为“两个一致”。住宅房产证(公有产权住宅承租证)的所有权人为“四老”(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的、集体户口和产权不足100%的住宅不属于“两个一致”。
4.实行学位锁定。继续在风华小学、中山路小学、工农兵小学、电工小学、王兆新村小学五所学校实行学位锁定。适龄儿童从登记入学当年起至五年级毕业所居住的学区住宅,原则上五年内只提供一个入学学位,即五年之内不能再作为其他适龄儿童入本学区学校的依据(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如果该住宅有其他适龄儿童入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
5.基本步骤:
6月3日-14日,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入学报名,准确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
6月17日—27日,对公办小学新生报名信息进行核验;
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
7月9日-10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信息进行补充;
7月11日—15日,对报名民办小学但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的报名信息进行核验;
7月19日前,完成公办小学录取确认工作,并陆续发放公办小学入学告知信息。
8月27日-28日,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二)公办初中招生
1.招生入学对象。初中招生对象为具有我区常住户口或在我区实际居住且符合在我区就读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2.实行对口招生。公办初中招收区教育局指定的对口小学毕业生和统筹安排的小学毕业生。从2018年小学入学新生年级开始,学位充足的初中学校,执行对口直升政策;学位紧张的初中学校,只有符合“两个一致”的小学毕业生方可直升对口初中,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根据户口(居住证)和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置入学。
3.返回户籍所在地初中就读。户口在香坊区但在其他区、县(市)(户籍变迁等情况)就读的小学生,小学毕业后可以返回我区就读初中。户籍在我区的民办小学毕业生和民族小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意愿回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公办小学、民办小学、民族小学、外地返乡小学毕业生,要求回我区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向户口所在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家长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填报就读初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4.切实做好俄语班招生工作。哈尔滨市第39中学校的俄语班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志愿到39中学校俄语班学习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39中学校报名。报名人数超过学校俄语班招生计划数时,学校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俄语班招生在7月10日前完成。俄语班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填写招生名册,经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统一提档。
5.报名招生时间安排:
6月3日—17日,家长须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公办初中网上申请并上传相关入学信息。
6月17日—27日,对公办初中学生信息进行网上核验。
7月8日,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初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
7月9—10日,对报名民办初中但未被录取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信息进行补充。
7月19日前完成公办初中录取确认(含完成小学升对口初中学生信息导入和补充),并陆续发放公办初中入学告知信息。
8月27日-28日,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按照《黑龙江省民办中小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黑教规〔2020〕1 号)、《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细则》(哈教规〔2020〕1号)和《2024年哈尔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流程》执行。我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与公办学校招生报名均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进行信息采集与审核。
1.坚持属地管理,严格执行免试入学。由区教育局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香坊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香坊区适龄儿童少年(香坊区户籍或学籍)入学需求。民办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截至入学当年8月31日前)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民办初中招收小学应届毕业生,凡报名区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提供香坊区户籍或学籍或居住证。当本区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小于招生计划数时,经区教育局同意,剩余计划可按相关政策跨区招生。
3.合理确定招生计划。区教育局依据区域内生源数量、优质均衡指标、国家及省、市政策文件要求合理确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并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一经核定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区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违规招收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优质均衡区建设指标,严禁超标准班额,严格控制招生计划。
4.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严禁提前组织招生。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报名、开展招生。严禁将小学未毕业学生或无小学学籍的学生招收到初中学校就读。
6.优化报名录取手段。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网上报名、填报志愿、随机录取、一键分班、公开公示等功能,并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7.严格规范招生方式。对于本区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随机录取比例为招生计划(进行电脑随机录取计划数)的100%;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跨区(1—2次)报名人数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按剩余招生计划数100%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跨区报名人数未超过剩余招生计划数的,直接录取。
8.严密制定招生流程。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同步招生,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只可选择公办或民办其中一种入学方式,不可兼报。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一经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即视为放弃公办小学学区或公办初中对口资格。每名学生只能选报1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入学。
9.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招生结果经公示后统一办理学籍,严禁擅自更改录取结果。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取电脑随机录取以外方式招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10.追究违规招生责任。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和招生期间出现重大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局将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11.报名招生时间安排:
6月3日8:00-5日8:00,香坊区户籍或学籍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家长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众号“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服务平台”),选择填报1所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真实、完整、清晰地提交报名所需要的所有资料,报名截止后不得变更或放弃已选择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志愿。
6月5日12:00前,公布可接受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本人及监护人具有本区居住证)报名的学校。
6月5日12:00-24:00,接受随迁子女(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本人及监护人具有本区居住证)报名。
6月7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已报名人数。
6月11日20:00-13日8:00,对本区内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的,第一次接受跨区(仅限没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
6月15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
6月15日20:00-17日8:00,对第一次跨区报名人数少于剩余招生计划的,第二次接受跨区(仅限其它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报名。跨区报名学生须具有相应区的户籍或学籍。
6月19日18:00前,公布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第二次跨区报名人数。将所有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供公办学校招生核验比对。
6月21日-27日区教育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联合相关部门,对已报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报名资料有欠缺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内进行补交、复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取消其报名资格。审核未通过的及时告知家长,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学。
6月28日公布经审核后的实际报名人数和名单。所有经审核通过的适龄儿童、小学应届毕业生获得参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资格。
7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依据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共同监督下进行录取。
7月2日8:00-4日12:00对直接录取和取得随机录取(在计划数序号内)资格的学生进行交费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交费的视为放弃录取。
7月6日15:00前,对放弃录取的名额,以短信、电话等形式按随机录取序号顺次通知家长交费,录满(完)为止。
7月8日在“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布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认录取名单。同时,将所有报名但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数据导入“公办招生数据库”,由区教育局统筹安置公办学校就学。
8月27-28日学校新生分班和抽签确认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四)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1.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各校严格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控辍保学摸排工作,重点关注脱贫户和监测户家庭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确保每名适龄儿童都接受义务教育,持续巩固我市控辍保学工作台账常态化清零成果。
2.妥善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健全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教育入学评估机制,完善教育安置办法,区教育局充分发挥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的作用,依据有关标准对残疾儿童青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进行全面规范评估,采用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者送教上门的方式,科学合理安置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入学。经评估不适合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应收尽收”;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区教育局要结合区域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分布和残疾儿童青少年随班就读的需求情况,确保随班就读学位,确保适龄残疾儿童青少年“应随尽随”。
3.做好民族学校招生工作。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我区朝鲜族适龄儿童少年到哈尔滨市动力朝小、哈尔滨市朝一中就学,户籍所在区没有朝鲜族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监护人提出申请,根据哈尔滨市动力朝小、哈尔滨市朝一中学位情况进行接收。
4.切实做好随迁子女的入学安置工作。适龄随迁子女拟在香坊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提供父母双方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父母双方或一方及随迁子女的香坊区居住证。区教育局要“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根据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置入学,各中小学校(含民办)不得直接招收随迁子女入学。
5.妥善安置优抚对象子女入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置在我区居住的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等优抚对象入学。
6.加强外籍学生的入学管理。只有获得接收外籍学生资格备案的学校方可接收适龄外籍学生入学。学校要认真审核外籍学生资格,外籍学生入学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规定(试行)》(黑教规〔2021〕7号)的有关规定。
(五)严格执行分班、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
1.严格控制起始年级班额。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班额标准编班,严禁出现新的大班额。
2.严格执行均衡分班办法。所有义务教育学校须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继续采用“两先、一抽、不调”的办法分班,通过电脑随机方式均衡分班。
3.严格学籍管理。各学校要认真审核每名学生信息,按照“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是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新生入学后,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按规定时间做好新生学籍注册,不得为未报到学生注册电子学籍;初中学校要以学生实际到校为准,不得为未报到学生调取电子学籍。
(六)及时公开招生信息
区教育局和各学校通过“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服务系统”公示、网站公示、微信公众号公示、张贴招生公告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实现“阳光招生”,公布信息如下:
1.香坊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2.区属公办小学招生范围及对口直升公办初中;
3.区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
4.香坊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查询网站网址为:
http//:www.hrbxf.gov.cn
5.区教育局招生入学咨询电话:87959681、87959628
监督举报电话:87959625;信访电话:87959622
6.信访接待部门地址为:香坊区旭升街197号香坊区教育局
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香坊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房产等部门,协助核查入学户籍和房产信息真实性,切实做好各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稳有序。
(二)健全协作应急机制
区教育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定招生入学应急工作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作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区教育局及学校之间建立专项工作直通方式,保持信息畅通;各学校招生咨询电话确保畅通,确保平稳完成招生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
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让广大家长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加强对主要政策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各学校应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加快推进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入学就读,积极宣传我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和举措,积极宣传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降低家长的择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四)强化监督检查
区教育局把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纳入评价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环节派专人到学校进行现场(或线上)监督指导,落实全流程监管,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全面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生问题,不在第一时间处理的学校,将给予相关人员严肃问责;造成恶劣影响的,从严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实施党政纪处分等处理。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和招生期间发生重大舆情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区教育局对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核减该校当年或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数、直至停止招生。
哈尔滨市香坊区教育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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