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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时间:2024-04-28人气:作者: 未知

沈阳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沈阳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安排

  根据《辽宁省202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辽教发〔2024〕50号)要求,结合沈阳市实际,现将沈阳市2024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沈阳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沈阳市;

  (二)沈阳市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和专升本学生;

  (三)港澳台居民在沈阳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除专门规定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四)驻沈部队现役军人、武警。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

  本科及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三)纳入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内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四)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取得相应等级证书(语文学科须二级甲等及以上)。

  (五)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等要求,在指定医院体检,体检结论为合格。

  (六)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能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七)申请人按要求如实签署《个人承诺书》,不能作虚假承诺,签名须用正楷。

  内地(大陆)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核查。

  港澳台居民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申请人自行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部门开具。香港、澳门申请人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与辽宁省教育厅联系出具。

  三、认定机构

  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市)教育局。

  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沈阳市教育局。

  四、认定申请流程

  (一)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2024年6月10日至19日。

  2.报名网址: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认定报名,并按网站提示选择认定机构。

  (二)体格检查

  1.体检时间:自本安排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7日止。

  2.打印体检表:申请中小学及中职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打印《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1),申请幼儿园教师的申请人须打印《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附件2),体检表必须正反面打印在一张纸上,粘贴与本人网上报名时相同底版的照片,个人信息必须填写完整。

  3.体检提示: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体检表,在《2024年上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附件3)中自选一所医院进行体检,医院每日体检人数有限,体检前需联系医院进行预约。孕妇可凭妊娠证明免予胸透项目检查,其他人员(含备孕或在哺乳期内的申请人)均需按规定完成全部项目检查,体检结果只在当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效。

  (三)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24年6月28日至7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周六、周日不休息。

  2.确认方式及地点

  ⑴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申请人须在确认时间内到网上报名时所选认定机构的现场确认点(见附件4)进行现场确认。

  ⑵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信息核验成功的,须于6月28日至7月3日登录沈阳政务服务网http://zwfw.shenyang.gov.cn/,按《沈阳政务服务网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操作指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见附件5)要求,完整填写信息后,不必到现场进行确认;中国教师资格网信息核验不成功的或其他需要到现场确认的申请人,须在确认时间内到沈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一楼E1—E6窗口)进行现场确认。

  3.现场确认所需材料

  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报完成后,现场进行确认时,必须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⑴二代身份证(须在有效期内)原件。

  ⑵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xlcx/rhsq.jsp。持有港澳台学历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持有国外学历的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⑶《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结果当次有效)。提示:申请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申请人的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直接反馈给认定机构,申请人无须提交。

  ⑷《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和《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由申报系统比对核验,无需申请人现场提交。

  ⑸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白底照片1张(正规证件照,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本次认定网报上传照片同底版,照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⑹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应当提交有效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已经毕业离校的2024届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提供毕业证书原件代替学生证)。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⑺网报系统无法验证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的,需现场审查验证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各认定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发教师资格证书(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证书领取时间请查阅沈阳市教育局网站http://jyj.shenyang.gov.cn/“教师资格”栏目。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网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二)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根据规定,申请人每个自然年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附件:

  1.辽宁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2.辽宁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3.2024年上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医院名单

  4.2024年上半年沈阳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现场确认点

  5.沈阳政务服务网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操作指南(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沈阳市教育局

  2024年4月24日